吹嘘走后门“捞人”漫天要价几百万

24.06.2014  15:51

  打着跟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等政法部门“有关系”、可“搞定司法部门”、可以“走后门”的幌子,捏造司法人员徇私枉法事实,“司法黄牛”们大肆吹嘘寻求法外处理结果的可能性,利用家属的焦虑情绪和对案件办理的不了解,骗取巨额财产。2010年以来,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以帮助解除羁押、取保候审、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为由诈骗当事人家属案件10件11人。该院检察官表示,此类案件给当事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且严重危害司法公信。

  据该院检察官介绍,由于请托事项都是涉及到逃避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等重大事项,涉案对象家属为此不惜付出大量金钱进行“捞人”,所以此类犯罪涉案金额较高,最高涉案金额高达465.6万元。此外,由于行骗过程的相对性和隐蔽性,在具体诈骗金额的认定上,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侦查机关收集证据都存在一定的难度,影响对行骗人的定罪量刑,容易引发涉法信访、民事纠纷等等,此类案件还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对此,办案检察官建议,一要完善相关制度,减少权力寻租空间。针对主观认罪态度、社会危险性、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细化制定可量化标准,规范司法部门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维护司法执法公平正义。二要加大办案规则宣传力度。通过典型案件、普法宣讲等形式深入宣传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等司法部门办案流程,提高普通群众对解除羁押、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解除强制措施法律适用知识的了解。三要强化案件办理信息公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制度要求,切实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及时全面地向对象家属披露案情进展,减少权力寻租、暗箱操作空间。四要规范当事人法律指引。结合实际,制作刑事案件办理不同阶段的法律指引,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寻求救济。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指导申请律师会见或家属会见,及时消除当事人请托想法。

  收200万元“送礼费

  被告照样被判刑

  ■案例

  2012年4月,邓某柱的朋友何某因受贿被韶关市检察院批捕。于是,邓某柱找到了号称“能力很大”的陈某标帮忙。

  陈某标称,其有关系、有能力帮邓某柱疏通关系并放人,开价“350万元”。于是,当年4月15日20时许,邓某柱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大厦停车场将陈某标要求的首期200万元人民币的“送礼费”以现金的形式交给他。可是半年后,邓某柱的朋友何某不但没有被释放,反而被广东省翁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这时,陈某标又以要请律师上诉为由向邓某柱索要了人民币4万元。可是之后,陈某标再也无下文。

  2014年1月22日,邓某柱向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报案。当日,陈某标被抓获,后被天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编辑:邢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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