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官可见官”

06.11.2014  13:01

  案例:梁某是梅州市某水泥公司在职员工,2012年12月,梁某到大埔县枫朗镇供电所办理业务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事后,大埔县人社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当梁某家属拿着近45万元的费用发票和费用清单到人社局报销时,被告知只能报销11万多元。梁某家属多次到人社局提出异议,但无法解决,梁某家属遂将人社局告上法院。日前,大埔法院公开审理了梁某诉大埔县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行政给付案,被告单位的副局长赖某出庭应诉坐在了被告席。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赖某积极发言,并对原告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解读:今年3月,大埔法院向县政府提出《关于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机制并将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的司法建议。7月4日,《大埔县行政案件出庭应诉规定(试行)》开始实施,这是广东省首个县级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规定。

  以往“告官不见官”在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审判过程中比较常见。由于《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行政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再加上等级观念、面子问题作祟,一些行政官员要么“少底气”,要么怕出丑,或以工作繁忙为由,或借各种名义推脱,不愿也不敢上法庭当被告,更是担心输掉官司丢了身份和脸面。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化解“官民矛盾”,也能在面对面质证、辩论中,让行政官员切实担起法律责任,让案件经得起质疑,经得起历史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