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愿买社保 公司要担赔偿责任
大洋网讯 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条例,除了用人单位要遵守,劳动者自身也要清楚这些条例,合法维护自身的权益。本期社区法律就和大家分享由海珠区官洲司法所提供关于“一个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案例。
没买社保因工伤身亡,公司仅出慰问金
黄先生入职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双方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同时,黄先生书写了一份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自愿放弃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并承担未购买社会保险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同时保证不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就未购买社会保险事宜向公司提出任何主张权利。
两年后,黄先生在工作中受伤,经挽救无效死亡。随后,该公司为黄先生补缴社会保险费。市人社部门认定黄先生受伤为工伤。黄先生家属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领工伤待遇,被告知不符合领取条件。该公司不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办理情况回执。
事后,由于该公司认为不购买社会保险是员工本人的决定,此次工伤责任应由员工本人承担责任。但基于人道主义,该公司可以向黄先生家属支付部分慰问金。
律师:员工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原海珠区官洲街仑头西社区法律顾问徐柳清认为,在该案件中要分析三个内容,员工放弃社保声明是否有效;发生工伤事故后公司再补缴工伤保险是否有用;员工放弃社保,公司是否该赔偿工伤待遇损失。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属法律强制性义务,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能放弃,也无法用声明或协议方式免除该义务。故该声明肯定是无效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本案中,社保部门出具办理情况回执,告知工伤待遇不符合领取条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如上分析,员工放弃社保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发生工伤事故,因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公司得全额赔偿。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用工合规责任
徐柳清认为,关于员工签订不购买社会保险声明的判决,以前在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也是不一的。在有些法院的案例中,员工执意不交,并签署声明,后来反告公司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法院认为一个成年人对声明有认知,最后判决员工败诉。但查看近几年的案例及现行广东高院的指导意见,都是支持声明无效的观点。
原因如下:1.缴纳社会保险是公司法定义务,与员工签署不买社保的协议不冲突,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2.员工如执意不购买保险,公司可以此解除劳动关系或不予录用。3.从社会劳动保障层面看,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用工合规的责任,该责任不能通过一份不合法的协议撇清,更不能以此推卸责任。如果法院认为该协议有效,就会有更多的企业与员工签订此类似合同,最终也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导致社会人力资源市场混乱。
微社区e家通记者卫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