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拟规定:怀孕14周以上禁堕胎 鉴定胎儿性别将受罚

18.05.2015  19:47

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省卫生计生委网站昨日公布《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妊娠14周以上禁堕胎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应由医疗保健机构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并出具是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医学意见。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四)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五)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胎儿性别将受罚

为他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为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孕妇来说,如果出于非医学需要去鉴定胎儿性别,将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违反规定终止妊娠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众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6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长江西路329号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处。信封注明“两非征求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

  [相关处罚]

◎违规鉴定胎儿性别:将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规终止妊娠: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的,不批准其再生育;已领取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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