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健民委员谈水污染防治法修改

09.03.2017  01:03

  目前,全国人大正在网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据一位参与修法的人士透露,这部法律预计会在今年上半年修订完成。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江苏省政协副主席周健民向本报记者表示,《水污染防治法》作为单行法,应与《环境保护法》“保障公众健康”的立法目的一致,而《修正案(草案)》仅仅“保障饮用水安全”是不够的。

  中国环境报:为什么立法目的要强调“保障公众健康”?

  周健民:《修正案(草案)》把“保护水生态”作为目的之一,可以理解为水污染防治要保障水生态的稳定或者水生态的安全,这突出了对环境自身保护的要求,却没有专门强调对公共健康的保障,这将有可能导致在制度和措施设计方面忽视对公众健康的保障。因此,建议在立法目的条款中加上“保障公众健康”。

  完善源头预防和风险控制  

  中国环境报:《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这些措施对源头预防水污染将起到积极作用,您认为还需要在哪些方面加以完善?

  周健民:首先,建立健全水污染物名录制度。建议单独制定一条,明确国家建立健全水污染物名录制度,按照物理、化学、生物等属性对污染物进行分类,按照对环境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管理,具体名录另行制定。以便明晰禁止或者限制向水环境排放物质的范围,便于企业和公众遵守法律。

  另外,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和《修正案(草案)》都涉及技术的研究和使用,但是对技术的评估和风险控制未作规定,建议增加这方面内容。

  做好部门协调、立法协调

  中国环境报: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您认为《修正案(草案)》在制度设计和与相关法律衔接方面还有什么地方需要完善?

  周健民:一是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和协商机制。一方面是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协商和协调,需要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时明确和细化不同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不同部门对接的程序和协调措施,明确部门间信息交流程序,保障信息交流的及时、准确和充分。

  另一方面是跨流域、跨行政区域内的协商和协调,需要明确水量水质冲突的化解、生态补偿的具体程序和措施,形成联防联控、流域共治、协同执法机制。

  二是要加强与相关立法协调。《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如果从流域角度考虑,对下游水环境质量的保障应予以重视,下游水环境质量好坏,是上游水污染防治效果的显性体现。建议补充“保障下游合理水量,防止损害下游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修正案(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农产品加工和养殖业废水以及城镇污水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废水”。考虑到与土壤污染防治的对接,应当补充灌溉取水点水环境质量监测的规定。

  完善公众参与、健全应急机制  

  中国环境报:防治水污染,公众有哪些权利?

  周健民:新环保法专章规定了公众参与,对比《修正案(草案)》,公众参与的内容明显不足,建议立法要明确保障公众参与的措施,增加公众在参与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制定、可能造成水污染的建设项目、饮用水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知情权和建议权等内容。

  中国环境报:饮水安全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突发的水污染事故导致人民群众供水中断,极容易造成可能不必要的恐慌,您认为《修正案(草案)》在这方面还需要如何加强?

  周健民:《修正案(草案)》在第七十四条和七十五条对水污染突发事故应急方面增加了具体措施,但没有凸显流域水环境风险监控预警与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建议增加在流域设立专门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协调管理机构,负责本流域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培训、水污染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统一指挥和协调应急救援过程等内容;增加预警和应急宣传教育内容,提高政府、企业、公众预警和应急能力;增加公众水污染风险和事件报告条款。形成“多元共治”的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体系。

  另外,可考虑建立水污染事故分类控制和分级控制制度、增加水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和水污染损害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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