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监局关于转移技术标准评审专家资格审查、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和使用采标标志企业备案审查事项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和《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我局已于2013年将技术标准评审专家资格审查、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和使用采标标志企业备案审查等3项业务作为职能转移事项转移给相关单位承接,职能转移期限截止到2015年4月10日。鉴于职能转移事项期限已至,我局拟对上述职能转移事项重新征集承接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转移职能范围
我局继续提供交由社会和市场办理的职能和工作事项。具体包括技术标准审查专家资格审查、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和使用采标标志备案审查。
二、承接主体条件
承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四)具有承接该职能所必需的场所、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质。
(五)社会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承接主体还应当同时符合我局规定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
三、申报要求
各有关单位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承接申请,并填写《技术机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工作事项申请表》(附件2)。
联系人及电话:陈江伟,020-38835917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1403室
邮编:510630
附件:1. 承接单位资质
2.技术机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工作事项申请表
广东省质监局
201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