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出台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17.05.2014  18:08
  2014年2月14日,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14]7号)。《意见》从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加大扶持培育力度、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强化管理工作保障等五个方面对加强创新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做出了详细、周密的部署。

  在创新管理体制工作方面,《意见》要求,去除双重管理体制,除“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湘代表机构”外,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均可由各级民政部门实行直接登记;将基金会和异地商会登记权限下放至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允许社会团体自行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对行业性、专业性、自然科学学术性社会团体引入“一业多会”竞争机制;简化登记审批程序,取消社会团体筹备批复阶段;适当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对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机制;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规定,实行政社分开。

  在扶持培育社会组织工作方面,《意见》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应建立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制度,按照要求将政府部门不应行使和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通过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方式,转移给社会组织,更好的发挥社会力量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加大资金扶持和税收优惠力度,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外,省级税收权限内的税收政策也实行适当倾斜;落实公益性、福利性社会组织税收减免政策;逐步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支持、资助和奖励机制,拓宽社会组织筹资渠道;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推进社会组织参政议政,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

  在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工作方面,《意见》强调,要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要加大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培育和引进力度,制定社会组织专职人员培训规划,建立人才培训长效机制,重视解决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要继续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和党群工作,依托民政部门建立社会组织党工委,推进在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建立党委(党总支)工作,坚持“双培”工作机制,加强社会组织党建规范化建设,以党建带动社会组织工、青、妇建设。

  在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工作方面,《意见》明确要求,“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承担相应管理责任。”要求建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立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联动工作机制,搭建面向公众的社会组织公共信息披露平台,畅通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和会员监督社会组织的渠道,促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评估机制。

  在强化建设管理工作保障方面,《意见》分三点提出要求。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要按照相对独立、统一协调、力量匹配的要求,加强登记管理机关建设,改进服务工作,提升管理效能。”;要求将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建设绩效考核内容,定期对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对直接登记类社会组织的原业务主管部门,要本着积极推进、稳步过渡的原则,继续履行业务主管职责,确保完成新老体制的顺利衔接过渡。

  《意见》对全省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力争到2020年,建立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全省社会组织总量达到4万个以上,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5个以上(其中长株潭地区达到每万人7个以上),初步形成发展有序、门类齐全、层次多样、覆盖广泛、服务有效的发展格局,实现全省社会组织数量稳步增长,质量显著提升,作用明显发挥,成为政府职能转变的主要承接者、党的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和社会道德的自觉践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