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向镇派驻执法机构

21.12.2016  12:38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补齐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短板,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部署,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法制保障为途径,把深入推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作为促进城市发展转型、增创新优势的重要举措,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有机结合,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

(二)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基本原则,到2016年底,优化设置省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构。到2017年底,实现市、县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明确政府部门有关城市管理的职责边界,管理执法权责基本清晰,协同机制和保障机制初步建立。到2020年,全省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总体理顺,队伍建设明显加强,服务管理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治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理顺管理体制

1.匡定管理职责。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 卫生 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即是在上述领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

2.明确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推进省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事权整合规范,整合归并省级执法队伍,优化设置省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队伍督察,组织查处上级交办、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推进市、县政府城市管理事权法律化、规范化。

3.综合设置机构。合理划分城市管理事权,实行属地管理,明确市、县政府在城市管理和执法中负主体责任。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统一规范机构名称,2017年年底前,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在政府工作部门限额内,可按撤一设一的原则,设立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市、县(市、区)执法队伍名称为支队、大队,街道设置的执法队伍名称为中队。坚持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实现事权和支出相适应、权力和责任相统一,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有条件的市和县应当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自贸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构综合设置按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执行。

4.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到2017年底,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上述行政处罚权涉及的相关部门要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实现管理、执法联动,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相关部门的权责边界通过各部门的权责清单予以明确。

5.下移执法重心。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市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分工。市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督察,以及上级交办、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具体由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市辖区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一级执法,区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市辖区不能承担的,市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向市辖区和街道派驻执法机构。东莞、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向镇派驻执法机构。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市或市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辖区或街道为主,负责人的调整应当征求派驻地党(工)委的意见。逐步实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全覆盖,并向乡镇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强化队伍建设

1.优化执法力量。统筹解决好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应当使用行政编制或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017年上半年省编办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制定我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通过划转、调剂等途径加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员配备,确保执法工作需要。执法力量要向基层倾斜,区域面积大、流动人口多、管理执法任务重的地区,可以适度调高执法力量配备比例。

2.严格队伍管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优化干部任用和人才选拔机制,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开展执法人员录用等有关工作,提高专业人才配备比例,加大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力度。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制定执勤岗亭、执法执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改善执法办公条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到2017年底,实现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严格执法人员素质要求,提升执法业务能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执法规范、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

3.注重人才培养。加强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考核,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到2017年底,完成科级以上干部轮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引进和交流相应的专业人才,加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职务晋升和干部交流制度,切实解决基层执法队伍基数大、职数少的问题。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完善工伤 保险 、抚恤等政策,提高风险保障水平。鼓励高等院校设置城市管理专业或开设城市管理课程,依托党校、行政学院、高等学校等开展岗位培训,加强理论政策研究。

4.规范协管队伍。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培训、奖惩、退出等制度。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当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研究制定我省协管人员管理办法。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承担。对协管人员实行层级化管理,协管人员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结合当地 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由各地自行核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协管人员薪酬等费用由市、县政府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