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轰动全城的东莞“路怒哥”被判刑了!各位司机以后这个行为不能有……

08.02.2017  22:49

还记得东莞“路怒哥”吗?

曾火遍全国的

“东莞路怒哥”被判刑了!

去年,他驾车在中山小榄违规变道与另一辆车发生碰撞后,竟又驾车掉头多次撞向对方车辆。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东莞“路怒哥”小榄撞车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赵某某 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赵某某为东莞市某厂经营者,2016年7月28日17时30分许,其驾驶粤S牌号小汽车至小榄镇民安南路与小榄工业大道交汇处红绿灯时,因越实线变道与彭某松驾驶的粤T牌号小汽车发生碰撞。

随后,被告人赵某某下车跳上粤T牌号小汽车的车头盖引发双方争吵、扭打,彭某松持汽车方向盘锁殴打被告人赵某某的右下颚及腰部。

为泄愤,被告人赵某某返回粤S牌号小汽车,驾车驶出路口后调头逆行,连续撞击粤T牌号小汽车车头致该车受损(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17569元),二人随后再次下车打斗。

 

不久,赵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案发后,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彭某松人民币21817元并获得谅解。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赵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均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新闻 加点料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其与一般的违法行为有什么不同呢?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行为人的主要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 健康心理 需要。

寻衅滋事罪表现

表现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表现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表现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表现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