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婴哭闹滑落摔伤致死 保姆过失致死获刑

05.09.2014  11:03

  女婴哭闹滑落摔伤致死

  保姆过失致人死亡获刑

  一审认定保姆事后积极抢救孩子,主观恶性小

  故轻判一年,附带民事赔偿孩子父母3万元

   东莞时间网讯 黄江镇的余先生夫妇为了照顾一岁的女儿,雇请陈某当保姆。陈某在安抚哭闹中的孩子时,因疏忽大意致孩子滑落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昨日,记者从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保姆陈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附带民事赔偿共计3万元。

  在黄江镇工作的余先生和妻子工作都比较忙。为了照顾一岁的女儿,他们聘请陈某为保姆,负责专职照顾女儿。

  2013年9月24日9时许,陈某在照顾孩子期间,孩子尿湿裤子,陈某准备为孩子换衣服。但孩子不停地哭闹,陈某便用右手托住孩子的头部,让孩子的两脚踩在陈某的左手手臂上,对孩子进行安抚。

  在这个过程中,孩子不停蹬腿,陈某一时未能抱稳,导致孩子摔落在地,头部受伤。陈某随即将孩子送往医院救治并通知余先生夫妇。后孩子因头部损伤严重,于当日20时许死亡。

  事发后,陈某在余先生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余先生随后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陈某赔偿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3.9万余元。

  近日,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赔偿余先生夫妇各种损失共计3万元。

  轻判原因

  孩子摔伤后积极抢救

  主观恶性小

  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陈某作为一名保姆,应当知道婴儿活泼好动、行为无常,用此种方法安抚婴儿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因其疏忽大意导致女婴跌落地上后救治无效死亡,检察机关指控的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

  案发后,陈某积极抢救孩子,主观恶性较小,属于情节较轻。陈某之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行为。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