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哺乳期遭3次变岗 单位被判赔偿逾2万元

19.06.2014  09:47

原标题: 女子哺乳期遭3次变岗 单位被判赔偿逾2万元

  中新网重庆6月18日电 (郝绍彬)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原工作岗位被人接替,回来上班时尚处于哺乳期,公司在5天内连续变更其工作岗位3次,劳动者拒绝到岗,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起特殊劳动争议作出二审判决,公司未征得哺乳期女职工同意调整工作岗位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24300元。

   休完产假被顶替 5天遭遇3次变岗

  2012年5月31日,练女士休完产假欲返回重庆某公司上班,公司告知其岗位已被人代替。

  2012年6月14日,公司安排练女士从事审价工作,练女士不同意该岗位调整安排,未去公司上班;2012年6月15日,公司安排练女士从事成本核算,练女士不同意该岗位调整安排,仍未去公司上班。2012年6月18日,公司安排练女士从事库房管理工作,练女士不同意该岗位调整安排,还是未去公司上班。

  5天内遭遇3次调岗后,2012年6月27日,练女士被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状告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赔偿金

  数日后,练女士申请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10月11日,该仲裁委出具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同年12月24日,练女士向重庆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任何单位不得因哺乳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证实对练女士的3次调整岗位得到练女士的同意,其与练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遂判决公司支付练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4300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女职工哺乳期调岗需征得同意

  办案法官解析,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应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本案中,练女士休完产假后哺乳期内返回公司上班,公司却在未征得其同意、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三次变换练女士的工作岗位,因练女士不接受岗位调整而未到岗上班,公司即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故公司单方解除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向练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