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推动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 明确电子签名法律效力

29.09.2017  11:46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工商登记便利化,广州市工商局28日公布《广州市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办法》特别明确,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电子文件

与纸质文件有同等法律效力

办法》所称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通过商事登记机关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使用实名制身份认证进行用户注册、填报信息,使用数字证书等形式进行电子签名,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登记机关提出商事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在网上受理、审核、发照或出具电子登记通知书、保存电子档案、共享与公示登记信息的全流程电子化登记模式。

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系统根据申请人填报信息自动生成格式化申请文件,自动校验身份证明及电子签名的合法有效性,实现审核流程的标准化与高效化。

广州推进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已有一段时间,法律专家认为,难点在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办法》对此有所明确,其中指出,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电子签名的载体和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由有权签字人使用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银行等依法发放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其机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自然人使用个人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个体工商户使用电子手写板书写的形式进行电子签名。

办法》进一步明确,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上加具电子签名,即视为其认可该电子申请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并提交了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具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与纸质形式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核通过后

系统自动核发营业执照

办法》指出,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通过标准化数据采集和系统自动比对进行标准化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系统自动核发营业执照或核准文书,并在审核文书上签署登记机关数字证书。申请材料含有非标准数据采集项的,经人工审核通过后,登记机关按法定期限核发营业执照或核准文书。

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经登记机关电子签名的不予受理文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经登记机关电子签名的营业执照或核准文书;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经登记机关电子签名的驳回登记通知书,注明驳回的理由。

广州工商局表示,提供虚假身份、提交虚假材料(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等行为,该商事主体及其有关经办人、签署人应当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处罚,禁止相关人员再次申办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适用于广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活动及管理。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分支机构。但包括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等7种情况不适用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以纸质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广州日前召开的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广州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推行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今年底前在全市全面上线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系统。

(全媒体记者/朱伟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