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品条码管理范围扩展至全球统一标识系统管理

04.03.2015  22:15

  
  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第76号总局令颁布了新修订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 2005年10月起正式施行。

                                                   条码工作新的"里程碑"
  《办法》包括总则,注册,编码、设计及印刷,应用和管理,续展、变更和注销,法律责任,附则等七部分,共四十五条,不仅将商品条码的管理范围由原来单一的对零售商品条码的管理,扩展为包括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代码和条码标识在内的全球统一标识系统的管理,同时增加了对商业企业应用商品条码的管理、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管理以及对商品编码信息的通报要求等方面内容。
  新修订后的《办法》是我国条码工作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不仅汇集了我国商品条码十多年来的管理实践经验,而且标志着我国商品条码的应用已从零售结算向批发、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整个供应链信息化管理方向发展,将进一步规范我国商品条码的管理工作,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应用,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应运而生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需求
  商品条码是商品的全球统一标识,是商品在国内国际市场流通的"身份证"。目前,商品条码技术已渗透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和领域,无论在商品零售、制造业领域,还是在近年迅速崛起的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和供应链管理中,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号令《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国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的应用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我国国民经济各领域的应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及我国现代物流、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逐渐满足不了现代物流、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对外贸易发展对我国条码工作提出的新需求。为此,国家质检总局从2003年开始实施"中国条码推进工程",为我国条码技术产业的发展描绘出宏伟蓝图,并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
  新修订后的《办法》具有以下几个亮点:
   *禁收商品条码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 :禁止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加强对条码印刷企业的管理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条码系列国家标准对印刷质量的要求印制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核对所印商品条码的厂商识别代码是否与《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上的厂商识别代码一致,并登记备案。如果经查验,印刷委托人为非法使用商品条码,印刷企业应拒绝承印并及时向当地编码分支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反映情况。
   *加大对冒用商品条码的打击力度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省局法规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