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在商场追小孩时不慎滑倒受伤 商场被判担次责承担一成责任

20.06.2017  16:25

大洋网讯  顾客在商场摔倒受伤,能否获得赔偿?一名母亲带着孩子在商场购物时,孩子突然跑去其他地方,母亲在追逐孩子过程中不幸滑倒受伤。事后,母亲将涉案商场告上法院索赔,认为商场的地板太滑导致她受伤。商场则认为其对本次事件没有责任,无需赔偿。记者今日独家获悉,本案经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场未能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依法应对涉案母亲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赔偿4308.45元。

顾客在商场滑倒索赔9万元

据李某回忆,2016年4月28日傍晚7点左右,她带着小孩在白云区一家商场购物,当时,她们母子俩人走到商场摆放牛奶的区域时,孩子突然跑去其他地方,她就跟着去。不料,由于商场的地板太滑,她不慎滑倒,导致受伤。半小时后,她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被送至广州市白云区某医院住院治疗。李某共住院10天,出院被诊断为左股骨转子间骨折。

出院后,李某丈夫多次与商场协商本次事件的赔偿事宜,但商场认为其对本次事件没有责任。无奈之下,李某只好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92215.4元。

面对控诉,涉案商场辩称,李某带着其孩子在商场购物时,李某穿着拖鞋带着小孩,在商场通道奔跑追赶其小孩的过程中摔倒在地。当时,商场工作人员立即前往查看和帮助,李某说已经通知家人,并不需要商场工作人员报警及拨打120急救,但商场工作人员一直看护李某至其家人及120急救车到达。经查看现场发现,李某摔倒区域干净整洁,无水渍。而李某到商场购物,穿着拖鞋奔跑,不符合正常购物习惯,其属成年人,对于穿着拖鞋奔跑,发生摔跤伤害的行为完全可以合理预见到,完全可以避免该事故的发生,而事故发生后,商场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此,李某摔倒产生的损害事实与商场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李某的损害是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其损失不应由商场承担,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商场是否该承担责任?

本案庭审中,商场是否该承担责任成为争议焦点。李某声称,她摔倒的原因是商场的地板太滑,而且商场经常在她摔倒的区域进行食品试吃试饮的促销活动,地板会有水渍油渍。

对此,商场则抗辩称,商场的地板采用的是防滑的复古砖材料,李某摔倒的区域是商场的主要通道,商场不可能在那里进行促销活动,而且商场在营业期间有保洁人员对地面进行专门维护,保持地板的干燥。此外,在商场电梯入口处摆放了“购物安全提示”,商场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警示义务,该“购物安全提示”中提及:“为了确保您和家人以及他人的人身安全,进入卖场时请勿拥挤,请照顾好随行的小孩及老人……不要在卖场嘻戏和奔跑,以免摔倒和撞伤……”。对此,李某则称她之前没有见到过该购物安全提示。

法院:商场未尽到安保义务担责一成

庭审中,李某表示因其未对本次受伤情况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也暂不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故当庭撤回对伤残赔偿金及鉴定费两项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涉案商场内摔倒导致受伤的事实,有商场的确认及监控视频佐证,对此法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商场提交的事发时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李某穿着拖鞋,在商场奔跑追赶其孩子的过程中不慎滑倒导致摔倒受伤。事发区域地面干净整洁无水渍。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入商场时,应当对购物环境有足够的认识和注意,其穿着拖鞋在较为拥挤的公众场合奔跑追赶小孩导致摔倒,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的责任。而超市系人员拥挤的公众场所,商场作为经营者亦应加强对其经营场所内购物秩序的维护和人员安全的保障,除加强防滑措施、在显著位置设置提醒标识外,对在商场内出现的嬉戏、追逐奔跑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亦应及时予以劝说和制止。在意外事件发生后,亦应及时协助伤者送医治疗。

鉴于李某穿着拖鞋在商场进行奔跑,商场的员工未能及时进行劝说、制止;在事发后,亦未能及时协助李某拨打120电话送医治疗,导致李某在受伤一个多小时后才送医治疗,商场未能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依法应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基于此,综合双方致李某摔倒的原因力大小和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商场应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李某对其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90%的责任。为此,判决涉案商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李某共计人民币4308.45元。

广报记者 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