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改后 环保监管将“主动上门”

25.07.2014  16:12
市环保局修订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环保审批主动告知企业并上门指导 摘要:近日,东莞市环保局重新修订了《东莞市环保系统商事登记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的同时,也加大了对企业环保审批工作的监管力度,环保部门也将主动与企业对接。

        政策聚焦:近日,东莞市环保局重新修订了《东莞市环保系统商事登记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的同时,也加大了对企业环保审批工作的监管力度,环保部门也将主动与企业对接。

        南都讯 记者张鹏 近日,东莞市环保局重新修订了《东莞市环保系统商事登记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的同时,也加大了对企业环保审批工作的监管力度,环保部门也将主动与企业对接。将安排专人每天登录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取企业的商事登记信息,如需进行环保审批,将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挂号信或主动上门等方式,向企业发出“环保业务办理告知书”,督促、指导企业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主动告知企业办理环保审批

        根据办法,各环保分局须每个工作日安排专人登录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提取商事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建立工作台账,主动对接企业。在提取相关商事登记信息后,要安排具备较强业务能力的专人细致甄别企业信息,凡需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挂号信或主动上门等形式,向企业发出“环保业务办理告知书”。督促、指导企业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并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要求,以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转移联单制度、排污许可制度、辐射安全许可制度、排污申报制度等相关许可要求。

        对经主动催告、现场检查后,发现项目不存在、地址不详、联系人不明等商事登记主体要及时予以剔除,不纳入需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范围,并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各环保分局要设立环保业务办理服务专线电话,安排专人接听,为商事主体办理环保审批提供业务咨询指导。

        在提取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由各环保分局派员到现场进行督促、指导企业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符合审批要求的,实行现场直接办理审批(验收)手续,检查时认为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如涉及饮用水源保护、环境安全、重点敏感区域等),应当书面告知企业立即停止建设,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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