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商标权侵犯对象涉及食品、饰品、奢侈品等领域
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侵犯商标权案件分析报告
商标权侵犯对象涉及食品、饰品、奢侈品等领域
东莞时间网讯 昨日,市第三人民法院分析近三年侵犯商标权的案件,发现侵犯商标对象不仅包括食品如“金龙鱼”食用油、“青岛”啤酒、“加多宝”凉茶、“怡宝”“益力”饮用水、“中兴”锅巴麻花等,也包括生活用品如“洁柔”纸品、“双喜”香烟、“石头记”饰品、“iPhone”手机壳等,还包括“LONGCHAMP” “LACOSTE”等知名包袋、“Titleist” “Callaway” “Cleveland”等高尔夫用品等奢侈品,商标侵权范围可谓种类繁多、领域广泛。
据了解,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自2013年以来,受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案件169宗,涉及被告人199人,其中侵犯商标的刑事犯罪案件45宗,其他主要涉及销售假药、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刑事犯罪。受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995宗,涉及被告人2269人,其中侵犯商标的民事案件520宗,涉及被告人1091人。
案件
1非法制造手机壳 获刑8个月被罚3万
2014年1月开始,32岁的湖南籍男子张某租用黄江镇北岸村某厂房,开设永顺光学镜片厂。在未经苹果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购买了精雕机、丝印机、抛光机等机器设备,在永顺光学镜片厂制造带有"iPhone"字样、苹果图案标识的手机后盖,每块加工费为1.15元,并以1.6元的价格销售。
2014年5月21日,公安部门以及工商部门联合对永顺光学镜片厂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印有"iPhone"字样、苹果图案标识的手机后盖33497张(价值共计53595.2元)以及带有"iPhone"字样、苹果图案标识的丝印板40块。
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苹果公司系注册商标“iPhone”字样、苹果图案标识的权利所有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2014年12月,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案件2
生产“LONGCHAMP”牌手提袋 获刑4年并罚10万元
自2011年6月起,52岁的吉林籍男子张某与51岁的安徽籍女子刘某租用凤岗镇某出租屋,在未得到商标权利人让·卡斯兰简单股份有限公司(法国)授权的情况下,准备机器、购买材料并组织工人生产各式LONGCHAMP牌手提袋,以每件15元—17元的价格销售给阿云、阿兰等人。2013年5月29日,民警前往该厂,当场缴获假冒LONGCHAMP牌手提袋20600个(价值33.72万元)。
2013年6月6日,市公安局抓获刘某,后在刘某协助下,同日抓获张某。经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违法使用的“LONGCHAMP”品牌的商标注册人是让·卡塞格汉股份有限公司(法国),后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让·卡斯兰简单股份有限公司(法国)。
法院认为,张某、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4年12月,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暂扣的20600个“LONGCHAMP”手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
3
22岁男子伪冒“金龙鱼”食用油 获刑10月并罚5万元
2013年9月底,22岁男子黄某纠集黄某鑫、黄某伟、黄某标(三人另案处理),到黄江镇某无牌小作坊加工假冒金龙鱼牌食用油。期间,黄某负责黄某鑫等三人的食宿、工资发放及接送等日常管理工作,并伙同黄某标将半成品油装入油桶,黄某伟负责贴金龙鱼牌商标,黄某鑫负责装、封箱。
同年10月12日2时许,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现场查获该造假窝点,现场缴获假冒5L装金龙鱼食用调和油580瓶、假冒1.8L装金龙鱼食用调和油150瓶、假冒5L装金龙鱼特香花生油20瓶、假冒1.8L装金龙鱼特香花生油108瓶、用于制作成品油的散装油4桶(约重1吨)和假冒金龙鱼商标一批。经鉴定,该批假冒金龙鱼牌食用油共价值50772元。
2014年2月,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法判决被告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