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楠溪江啤酒公司法人代表因非法吸收存款被判刑

15.12.2014  21:10

  中新网温州12月15日电(记者 张茵 通讯员 嘉文)记者今日从温州永嘉法院了解到,日前,永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浙江楠溪江啤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某、徐某某、夏某等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因涉案数额巨大,三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徐某,1962年出生,系浙江楠溪江啤酒有限公司股东兼法人代表、楠溪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兼法人代表,

  被告人徐某某,1966年出生,系浙江楠溪江啤酒有限公司股东、永嘉县楠江红酒业有限公司股东兼法人代表,

  被告人夏某,1965年出生,经商。

  2009年以来,徐某、徐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资金周转、银行还贷、公司生产经营等理由,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被害人朱某等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用于二人共同收购“浙江省楠溪江啤酒有限公司”、还本息及后续其他项目投资,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亿余元。

  后徐某、徐某某向夏某吸收部分存款用于收购“浙江省楠溪江啤酒有限公司”及后续投资后,又继续向被告人夏某吸收存款。

  夏某在得知被告人徐某、徐某某共同投资状况后,为保证自身利益与资金安全,积极介入该些项目的监管与经营,为了资金回报,帮助徐某、徐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向被害人谢某等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从事还本付息、生产经营和收购“蓝田集团”及其他项目投资,导致徐某、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不断向社会辐射、扩散,造成他人损失。

  其中,被告人徐某、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亿余元,被告人夏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亿余元。

  期间,徐某、徐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又以楠溪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湖北“蓝田集团”并整合上市进行所谓“私募”的名义向被害人董某等165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共计6914万元。

  湖北“蓝田集团”收购失败后,1.5亿元返回了公司账户,徐某、徐某某并没有将集资款返还被害人,而是将部分资金用于偿还他们的借款利息等,造成参与“私募”的165名被害人全额损失691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徐某、徐某某、夏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夏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三被告人共同退赔赃款返还相应被害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