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的“剩饭罚钱”不合法

01.12.2014  14:20

  ■何 勇

  江苏苏州的这家企业出台奇葩的“剩饭罚钱”规定,目的就是要提倡节约粮食,减少员工餐桌上的浪费。从这个角度说,“剩饭罚钱”的规定虽奇葩,但出发点是善意的,符合当下全社会提倡的勤俭节约之风。

  然而,在法治社会里,企业出台的内部规定,不管出发点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前提条件都必须是合法的,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反之,只要是违法的规定,纵然是善意的,也只能算是一种伪善,不可行、不可取。

  企业出台的“剩饭罚钱”奇葩规定,从法律角度说,显然不合法。员工吃饭是否存在剩饭,属于员工私权范畴,与工作之间毫无关系。而且,员工吃饭就算有剩饭,那也是浪费自己的私人合法财产,即便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也无权管束这种行为和对其进行处罚,更何况是没有处罚权的企业。换言之,企业对有剩饭员工进行处罚,于法无据,属于一种违法的处罚行为,应当废除。实际上从法律层面说,企业出台的任何一项涉及开除或者处罚员工的规章制度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即为违法的无效规定。

  当然,企业倡导员工节约粮食本身并没有错,只不过采取了错误的办法。笔者以为,企业与其违法地对剩饭员工罚钱,不如改为对节约粮食的员工进行嘉奖。由罚改为奖,同样能够达到倡导节俭之风的效果,而且不触犯法律规定,也不会引起员工的反感和不满,失去员工的向心力,相反能够得到员工和社会的认同,凸显企业的人性化管理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