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监护权为家暴戴上“紧箍咒”
【辣评】
林德培
近日公安部、民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中列举了包括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七种可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严重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举报,并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生孩子容易,要成为合格的父母却并非易事。生身父母是未成年人天经地义的法定监护人。父母爱护孩子,不仅是伦理道德,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婚姻法》就写明“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现实中,某些父母经常对孩子动辄打骂,却美其名曰“教育”,甚至因为与配偶不和而对婴幼儿施暴。如前段时间,汕头市潮南区的钟某因怀疑“妻子”出轨儿子非亲生,竟虐打还不足两周岁的孩子,还通过QQ空间晒出孩子各种受伤的照片,这种行径与保护之义务背道而驰。
俗语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很多人习惯地认为家长打骂孩子只是简单的家庭纠纷。但必须指出的是,在上述案件中,钟某虐打儿子的行为不是普通的“家务事”,而是已经触碰到涉嫌虐童的法律红线。因为孩子不是任何人的“私产”,而是社会的公民,家长不能想怎样对待就怎样对待。伤害自己监护的孩子,这样的家长就不配有监护权。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儿童的父母无力抚养或不履行监护职责,法律可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对于虐童或暴力伤童的监护人,撤销监护权,还只是最低的惩罚,涉嫌刑事犯罪的还要追责。然而现实是,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虐童或暴力伤童行为的法律保障。在以往曝出的同类案例中,不称职的监护人被撤销监护权的案例凤毛麟角,更多的只是刑事拘留或判刑处理,孩童的权益无法得到真正保障。
值得庆幸的是,近日公安部、民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意见》,对可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严重情形作出细化,这无疑为孩子编织了一把保护伞。今后,对于那些伤害孩子、不称职的监护人,相关机构可依法剥夺其监护资格。而“撤销监护权”是惩罚更是警戒监护人,必须对孩子有爱。没有善待,就难有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