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并非单指“汽车” 醉驾摩托肇事同样被判刑

09.06.2014  12:02

  本报讯  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基本深入人心,但有人却误将“”仅理解为“汽车”,认为酒后骑摩托车不容易被查处,甚至还有人喝酒后不敢开汽车改骑摩托车。日前,大埔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判决,大埔的何某就因醉驾摩托车肇事并致他人死亡而获刑。

  2013年10月11日晚上,何某约朋友到餐馆吃饭,席间因为高兴就多喝了两杯。饭后,喝得醉醺醺的何某骑着摩托车去买东西,行至某中学校门路段时,何某看到左面车道有来车,右面路边有行人,就猛按喇叭让行人避让,却由于车速过快、方向失准,还是撞向了就要踏上行人道的林某,林某后脑勺撞到花带,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何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91.3mg/100ml,已达醉酒驾车标准近5倍。

  大埔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何某归案后尚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给予从轻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

  法官提醒,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凡醉酒驾驶机动车,即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会因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而这里的“机动车”不仅仅指汽车,还包括摩托车、挂车等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同样要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摩托车的,同样和驾驶小车一样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巫乐庭  郑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