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女工遭“软禁”后被解雇 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调离工作岗位没个说法,上厕所也被盯梢,时不时还被拍个照……去年年底,在东莞市长安镇一家塑胶厂打工的四名女工在遭受了厂方这般特殊“礼遇”后一个多月,不得已分别向长安镇公安、人社、工会发出求助信。在相关部门的介入下,女工终获得被解雇通知。日前,仲裁裁决厂方依法向四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 经济 补偿金。
陈某玲、沈某芳、梁某艳、赵某勤四人均为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日塑胶制品厂生产管理部的员工,担任主管或文员的职务。据陈某玲反映,去年11月17日早上8时许,四人去工厂上班时遭到保安阻拦。四人被告知,厂方已将她们安排到会议室上班,不用再去自己的办公室。四人被保安带到会议室,却发现没有被安排任何工作。会议室没有电脑,她们只能玩手机,聊天。更令她们感到不自在的是,厂方还专门安排了一名保安盯住她们,连上厕所都跟着。四人的饭卡同时被没收。同年12月3日,女工们又从会议室被转移到一个放杂物的小房间继续待着,保安还时不时地对她们的“工作状态”进行拍照。
陈某玲称,厂方的做法她们也不明所以。在此之前,四名女工所在部门经理陈某某离职,并和公司打起了劳动官司,她们怀疑可能是受此牵连。
“厂方用这种手段来控制我们的工作和自由,形同软禁,使我们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我们希望相关部门能进厂调查。”12月10日,在这样“上班”一个多月后,四人联合署名写下一封求助信,分别快递到当地工会、人社和公安部门。
女工的求助很快得到回应,12月15日,在工会和人社部门的介入下,公司作出反应,在当天发出通告,以四人“长期罢工不做事,给公司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随后四人共同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开庭时,公司辩称,四人中有的是劳动合同要到期依法终止,有的是要跟随部门经理从公司主动离职,没有证据证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今年3月,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各执一词,但因用人单位并无出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四女工出示的厂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告并无原件,本庭视为双方协商一致于2015年12月15日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遂依法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