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本质:司法改革的“佛山探索”

24.02.2016  19:31


回归本质:司法改革的“佛山探索”

 

来源: 南方日报

 

 

 

  日前,由佛山中院院长陈陟云和该院法官倾力撰写的《回归本质:司法改革的逻辑之维与实践向度》以及《法官员额问题研究》两书出版发行,这是继佛山中院《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研究》一书面世之后的又一次关于司法改革的理论研究,同时也是目前较少的从司法改革实践中总结提炼的司法改革理论问题研究专著,从某种程度上填补了这一领域研究的空白。

 

  近距离观察和思考

 

  对司改整体逻辑作进一步理论探讨

 

  佛山中院是全国首批司法改革试点单位。2013年佛山中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2014年,佛山中院及下辖南海法院、顺德法院被指定为广东省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

 

  而早在2009年,陈陟云就提出了以审判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思路构想,并于2012年开始在佛山中院内部先行先试,其去除审判行政化、确保法官对案件“亲历性”的“审判长负责制”改革与后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精神悄然吻合。可以说,一路走来,对于司法改革已具有十分深厚的实践积淀。

 

  本轮司改进行到现在,日益深化的改革实践和渐显不足的理论供给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改革程式设计怎样才能符合司法规律,是否有确切的理论模型可供依据,这些都成为司法改革关注者经常探讨的问题。经历7年基层司法改革的探索和实践,陈陟云也深感到,“基于本轮司法改革在某些领域的探索,已经超越了现有的经验和理论范围,需要一种全局性、系统性的先进理论作为指引”。

 

  1984年就任职基层司法机关的陈陟云,亲历了中国30多年的司法现状和变迁,对司法现实中的困境和问题,一直保持着近距离而不曾间断的观察和思考,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召开、中央顶层设计出台以后,中央精神的鼓舞和基层实践的体验,让陈陟云对司法改革的“何去何从”又多一些深层次的感悟。

 

  “地方的差异和对司法工作规律的认知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改革的深化和中央精神落实。”身处改革一线,他认为有必要结合佛山中院7年多的改革实践和从业30多年来对司法改革工作的观察,对司法改革的整体逻辑作进一步理论探讨,为今后司法决策提供多一个参考视角。这种“略尽绵薄之力”的法律人的初心也成为陈陟云带领法官在繁忙的基层司法工作之余坚持写作的动力。

 

  清华大学王亚新教授在《回归本质:司法改革的逻辑之维与实践向度》一书的序言的结尾处也颇有感慨,“司法改革作为我国走向真正的法治社会之必然路径和不可或缺的重要事业,将会持续地激励和召唤着这样的实践者与思想者。”

 

  改革需遵循的逻辑

 

  中立性 专业性 亲历性 正当性

 

  《回归本质:司法改革的逻辑之维与实践向度》一书30万字,共五编,以“历史演进过程—原理或内在逻辑—对改革实践的观察—问题的指出及反思—改革的应然方向及进路”为论述结构,研究视野涵盖古今中外的相关理论和全国各地法院多种多样的改革模式,对司法改革的宏观布局、中观架构、微观细节都有深入精辟的阐述。

 

  该书的第二编——司法改革的逻辑之维为全书的理论根基,其核心内容“中立性、专业性、亲历性和正当性”是陈陟云在组织佛山中院开展司法改革工作中提出的“司法应该具备的四个基本属性”。这一理论创新的立足点在于司法权属判断权这一基本点。

 

  “一方面,判断权具有决疑性和终局性,若不对权限与行使予以限制,则容易受法官主观意志左右,造成权力滥用。另一方面,判断权既无财权,又无直接的管理权限,不能支配社会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被视为三权中最弱的一个。”陈陟云认为这种制约和保障,在司法的四个属性——中立性、专业性、亲历性、正当性中不断穿插体现。

 

  中立性是司法的本质属性。司法机关作为行使判断权的专门机关,法官作为判断者,以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严格公正地依照法律和程序解决纠纷。对案件既不主动介入,也不预设目标;既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与其中立身份相符的距离,也不受任何来自外部(其他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或内部的干扰。

 

  司法的专业性是司法的基础属性。现代法律中大量复杂的技术规则使得任何人非经专业性的训练已不可能胜任法官的职业,司法的专业性既是中立性的内在条件,也是正当性的保障。法官只有具备了很高的法律素养才能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从而确保司法的正当性。

 

  司法的亲历性是司法的规程属性。法官通过居中倾听当事人双方的意见、证据开示、调查取证等对案情形成直接的、理性的司法认知,在认知的基础上进一步运用法律逻辑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作出判决,体现出审和判是一个持续、完整、环环相扣的过程。

 

  而司法的正当性则是司法的目标属性,只有司法机构的中立正当、司法主体的专业正当以及司法运行过程和结果的正当,才能实现“公正”这一司法追求的根本目标,然而司法能否获得“公正”这一正当性的评价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公正能以何种及多大范围的“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

 

  书中从“理论基础”“表现形式”“冲突与消解”三个维度对上述四个属性在司法工作中应然和实然状态进行系统的论述。

 

  陈陟云认为,改革要遵循审判规律,回归司法本质,就是要求在方法和路径上应当从司法的本质出发,以司法本身应有的四种属性为逻辑维度,整体推进改革。

 

  同时,他也指出,目前司法改革中,诸多改革措施在专业性、亲历性、正当性方面均有所涉及和体现,但在解决中立性的问题上还不够深入,“去行政化”只是一个层次上的问题,只有真正落实法院的宪法地位,才能够让法院和法官能够在司法过程中始终保持其中立性。

 

  人员分类管理

 

  亟须制度完善和系统推进

 

  由于作者长期扎根基层实践,所依据的理论模型又有实践基础,除了一些宏观上的建言外,在微观层面及操作细节上还提出了许多“见微知著”“小中见大”的改革举措和分析探讨。

 

  如在法官员额该如何确定的问题上,陈陟云和他的法官同事以另一本专著的形式——《法官员额问题研究》,对司改中这一局部性问题进行了充分、科学实证性的分析论证。最终解决了“一个法院在特定的辖区环境、审判方式、司法能力、组织机构等要素下,应该配置多少法官才能满足审判工作需要”的问题,并提出“基于内外因结合的相对客观的法官员额定编模型”,对于法官员额问题得出了可以让人信服的测算模式。

 

  对于目前法官员额改革来说,陈陟云认为法官数量还是比较庞大,但基于改革的稳定性、阶段性考虑,现阶段法官员额设置的比例也有现实要求,但按照法官精英化的方向,今后法官员额必然要进一步减少。

 

  同时,他也建议,可以根据不同法院所处的改革阶段,设计不同的过渡性方案,既可以保证改革的稳定性,也不失改革的前瞻性。如佛山中院在推进法官员额改革的同时选任一批精英法官担任审判长,达到既强化审判长责任、保障各类人员积极性,又符合现行法律制度、推动法官精英化建设的目的。

 

  而对另外一个司法改革迫在眉睫的问题——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问题,书中也作了重点分析。

 

  虽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先后提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要求,但囿于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实质上是法院内部的一次利益的再分配,制度保障尚未明晰,配套改革未能通盘考虑,都让此项改革步履维艰。

 

  目前广东法院将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者员额比例控制目标设置为法院编制总数的39%、46%、15%。陈陟云认为,这一比例设置以法院编制总数为基础,按照分蛋糕的方法进行划分,与前期改革探索中取得的经验不相符合。

 

  他在书中给出的建议是,先划分出不同层级法院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比例关系,再根据法官员额的数量配备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事务与审判事务虽然有一定关联,但由于两者的业务联系并不像审判与审判辅助事务那么紧密,不适应比例原则,司法行政人员的数量应通过其他方法综合确定。这样才可以解决不同层级的法院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因受理的案件数量、适用的诉讼程序不同而职责也存在较大差异的问题。

 

  而对于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陈陟云也认为“身份问题是法官助理制度能否真正成型的关键。”如果仅将其身份局限于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就必须辅之以完备的职业保障,否则在法官员额有限、人员更替缓慢的情况下,他们的发展途径将非常窄,最终将没有人愿意做法官助理。

 

 

  所以拓宽法官助理的来源势在必行,除了将尚未入额但已从事法官事务和已通过司考的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人员转任法官助理外,还可以做两方面补充:一是以合同制形式,聘任通过司考的在法院内工作的政府雇员或社会上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二是与高校建立长期合作,将法官助理作为法律硕士生和博士生学习实践的必要阶段,双重创新,各取所需。

 

对于书记员这一群体的改革,陈陟云认为,只有尽快建立固定的编制和独立的晋升渠道,让优秀的书记员可以通过自身努力获得职位的晋升,找到职业尊荣感,才能保证这一队伍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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