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岁女孩因不听话被打致死 恶母虐待孩子获刑三年半

16.09.2014  15:20

父亲也曾打女儿 送院时医生怀疑虐待儿童报警

女童刚从老家回到父母身边月余 两名邻居作证

本报讯 (记者魏丽娜)自出生后一直跟祖父母生活的女孩玲玲(化名),四岁时被接回父母身边。谁知,在团聚后的一个多月时间内,因玲玲不听话、不好好吃饭,亲生母亲田某用拖鞋、木棍、衣架殴打玲玲,甚至将其拎起来摔在地上。田某受审时痛哭流涕地称“没有虐待女儿,只是没有看好她”,因虐待罪获刑三年六个月时当庭表示服判,此后又上诉求判缓刑,辩称“玲玲在老家曾被车撞过,还曾两次摔到头部,这些不应当由其承担责任”。

孩子不听话被父母打 洗澡时晕倒送院不治

田某,35岁,湖北人,4岁的玲玲是她的二女儿,出生后一直在安徽老家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2013年7月初,玲玲的父亲将两个女儿接到东莞,由田某负责照顾她们的日常起居。

田某因玲玲不听话,有时不肯吃饭,而且经常拉大便拉到自己的身上,于是打算好好管教这个女儿,而管教的方式就是打,她经常使用拖鞋、衣架、木棍等工具殴打玲玲,致其全身多处受伤。

玲玲的父亲非但没有制止,而且也加入到管教中。他说,因为玲玲不听话,“我有打过她的脸、屁股和大腿三四次,打得较轻,田某则隔两三天便打一次,出手较重”。

8月中旬的一天,玲玲在出租屋玩耍时不小心摔伤头部,田某和丈夫并未带玲玲就医,仅擦了些消炎药水。当日17时许,田某帮玲玲洗澡期间,玲玲突然晕倒,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为看到玲玲身上有多处伤痕,医院怀疑其是被虐待致死,遂报警。26日,田某被警方抓获。

经法医鉴定,玲玲全身体表多处有新旧程度不一的表皮剥脱与皮下出血,占体表面积37%,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心肺挫伤死亡的特征。

辩称没有虐待女儿 邻居证明摔打小孩

庭审中,对于公诉机关“玲玲的死因与田某对其长期殴打和虐待有必然关系”的指控,田某辩称,只用衣架打过小孩的手脚,其他地方没有打,身上的伤痕是之前就有的,“我没有虐待她,她是我的亲生女儿啊,是我没看好她。”

辩护人称,田某没多少文化,不识字,以致教育方式简单,念及家中还有其他年幼小孩需要照顾,希望法院考虑缓刑。

田某陈述时多次流泪,一度抽泣。田某说,她很爱这个女儿,在医生告知不治时,她曾含泪跪求医生想办法救活女儿,女儿去世后,她还因悲伤过度而住院治疗。

玲玲父亲在法庭上作证称,“7月中旬的一天,我睡觉时被吵醒,看到田某用脚踩玲玲的胸口和肚子,田某还告诉我曾将玲玲提起来摔到地上。”

邻居作证称,“8月初的一天,我经过501房,看到田某一手拉住小女孩的手,一手拉住小女孩的肩部将她往上提至离地一米后放手,小女孩背部着地摔在地上。”

另一位邻居作证称,2013年7月初,看到玲玲脸部浮肿,脸色及手脚发青,眼睛是眯着的,“看起来很可怕,小女孩还叫了我一声‘爷爷’。”为此,这位邻居还向房东反映过。

法院认定虐待罪 上诉求缓刑被驳回

原审法院认为,玲玲因经常遭受田某虐待逐渐造成身体严重损伤,进而发生颅脑损伤合并心肺挫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田某的行为已构成虐待罪。

田某虐待亲女致死,手段残忍,虽因女儿死亡的后果遭受巨大精神打击并流露出悔意,但归案后对其犯罪行为的供述避重就轻,足见其主观上仍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意图。

法院以虐待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田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不过,此后田某却提出上诉,称玲玲在老家曾被车撞过,和父母一起生活后还曾两次摔到头部,这些事件都非其直接行为导致,不应当由其承担主要责任。

田某辩称,她对玲玲的殴打没有构成经常性、持续性,而玲玲的父亲也打过,也参与决定不需要将小孩送医,对本案结果也负有责任,请求法院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认为,综合多位证人证言及田某的供述,足以认定田某经常殴打玲玲,在明知玲玲受伤需要送医治疗的情况下却没有将其送医,上述行为造成被害人身体的严重损伤,进而发生颅脑损伤合并心肺挫伤死亡的严重后果,田某应对这一后果承担责任。田某系初犯的情节,原判已经考虑,现再请求从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