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因打击报复证人被广州白云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9.10.2016  10:06
 

日前,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辖内的一间公司,多名股东因股权纠纷闹上法庭,没想到1名公司员工上庭作证后,被告方的亲友因不满其言行,待该员工走出法院时对其拳脚相向。案发后,白云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全面开展调查取证侦查工作,2名打击报复证人的嫌疑人于10月27日上午投案自首。

10月24日下午,白云区法院太和法庭开庭审理一宗劳动争议纠纷,期间原告方的证人张某(43岁,湖北安陆人)依法出庭作证。至17时许,张某离开法庭时,突然被从停放一旁面包车内冲出的2名男子拳打脚踢,致其全身多处不同程度受伤,经现场法庭安保人员及路人上前及时阻止,2名打伤张某的男子转而驾车逃离现场。

白云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逐步查明事件起因是龙归辖内的一间多人合股成立的公司,因去年底其中1名股东邓某(43岁,湖北安陆人)另起炉灶,并带走了公司包括被打伤的张某在内的大部分员工以及部分生意来源,使得双方之间存在嫌隙。此后,邓某与原来公司的另1名股东刘某(48岁,广州人)因股权纠纷打过几场官司,而员工张某一直作为邓某一方的证人出庭作证。就在案发当天,邓某妻子作为原告方诉某公司(刘某系法定代表人)的劳动争议纠纷在太和法庭开庭审理,张某再次作为证人出庭,而在庭外面包车内等候的刘某的亲友刘X东(45岁)、彭X球(46岁,均湖北安陆人)见到张某出来,出于对其作证的言行不满,于是怒而将其打伤。10月27日上午,作案后躲藏的2名嫌疑人向白云警方投案自首,并交代了作案事实,目前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表示,证人出庭作证是履行法定义务,国家法律对保护证人作证提供了法律保障,《刑法》第三百零八条明确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任何针对证人实施的不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