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城区一男子因盗窃“二进宫”出狱后贩卖毒品“三进宫”

11.06.2016  12:07

  “90后”男青年苏某某,曾因盗窃“二进宫”,但其不知悔改,出狱后又贩卖毒品。近日,城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家住城区的苏某某是一名无业人员,年纪轻轻不学好,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出狱后的苏某某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1月20日凌晨,苏某某在市区新瑶市场附近,准备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时,被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7日2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利用手机作为贩卖毒品联系工具,在市区五马路一超市旁边,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徐某某1次,重约1克,得款人民币100元。同月20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在汕尾市区新瑶市场附近,准备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陈某某时,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手机1部、疑似毒品2小袋。经鉴定,所缴获的疑似毒品2小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1.52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苏某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犯罪,民警抓获被告人苏某某时,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52克,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依法惩处。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苏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3月25日、2014年1月24日被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