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派第二批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进入省校(园)长工作室培养的通知

29.06.2015  17:48

粤教继函〔2015〕39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

为适应新时期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需要,2010年我省组织了100名中小学骨干校长依托省校长工作室开展了为期两年(一个周期)的培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省教育厅建立了第二批60个省校(园)长工作室,为发挥这批工作室主持人的示范引领作用,培养一批校长、带动一批学校,决定今年下半年启动第二批工作室培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

通过实施培养计划,着力提高校(园)长的理论素养、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一支理解教育、把握规律,办学理念先进,创新意识强,办学风格鲜明的优秀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队伍。

二、 培养方式

每个省校(园)长工作室负责培养3-5名学员,培养周期为3年;在工作室主持人及专家团队的引领下,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开展理论学习、跟岗实践、发展问题诊断、教育考察及调研、课题研究等环节的研修,进一步提炼办学思想,形成办学风格,推广办学成果。

      三、选派条件及名额分配

(一)选派人数

      在全省遴选200名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作为培养对象,其中中小学校长150名,幼儿园园长50名(各地市分配名额见附件1)。

(二)选派条件

        选派对象为中小学幼儿园正职校(园)长,且要求符合以下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较高的政策和理论水平,办学理念先进,办学业绩突出;

2、担任正职校(园)长3年以上;

3、参加过国家和省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高级研修班培训,年龄不超过45周岁;

4、近5年内公开发表过教育管理类论文1篇(或专著1部),或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1项;

5、市(地)名校(园)长或培养对象、校(园)长工作室主持人,省校(园)长培训实践基地负责人优先选派。

      四、考核与使用

培养对象完成规定的学习和实践任务,通过专家组考核与答辩合格者,颁发《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工作室培养学员合格证书》。持有该证书的校(园)长,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名师名校(园)长评审、工作室主持人遴选和省组织的校(园)长境外培训等作重要参考。

五、培养费用

学员培养期间的培训费、资料费、住宿费、伙食补助由省教育厅负责;学员参加境内外交流考察费在省补助各地的“强师工程”经费中统筹解决;省内往返交通费按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六、学时登记

      学员结业按完成270专业课学时,由承办机构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平台上登记。

七、组织与管理

(一)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工作室培养工作由省教育厅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负责统筹指导。

(二)委托省中小学校长培训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三)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做好学员选派、考核、境内外交流考察等相关工作,并提供保障条件。

八、其他

(一)各市、县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把选派学员参加省校(园)长工作室培养与本地名师名校(园)长培养工作统筹考虑,认真做好学员选派和条件把关工作,入选人员名单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工作室主持人与学员实行双向选择。各地选派的学员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意愿,选择一至二个工作室进行填报,省校长培训中心将根据个人意愿作统筹安排。

(三)被推荐对象填写“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工作室培养对象推荐表”(附件2)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校长公开发表的论文或主持市级研究课题复印件,市(地)名校(园)长或培养对象、地市级校(园)长工作室主持人、省校(园)长培训实践基地证书各1份)。

(四)请各地市教育局于2015年7月10日前,将选派对象名单及上述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广东省中小学校长培训中心。

联系人:于 慧、李金霞

联系电话:020—34114325,15521150678(李)

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1号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培训处(510303)。

 

附件:1.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推荐名额分配表

2.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工作室培养对象推荐表 

 

附件下载处: 附件.doc

                                                    广东省教育厅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