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总:困难农民工会员可获中央财政资金救助
工会使用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有了更严格的管理规范。日前,全国总工会出台了《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了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效能,确保资金规范安全运行。其中,明确规定将加入工会的困难农民工纳入专项资金帮扶范围,成为最大亮点之一。
据了解,中央财政近年来加大了对困难职工的投入,支持各级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的专项资金已增至每年15亿元,切实改善了困难职工生活。为更好地满足困难职工的需求,以及中央财政资金管理的新规定,全总对2009年《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订,出台此项《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发放对象、适用范围和标准、管理机制等进行了严格规范,明确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主体为各级工会帮扶中心,使用对象为工会建档的困难职工家庭,并要求独立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根据《管理办法》,帮扶资金发放对象覆盖三类人群: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值得关注的是,全总早已将农民工纳入工会帮扶范围,但各地在实施时多以单项帮扶为主,帮扶效果也参差不齐。对此,新出台的《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困难农民工符合困难职工家庭条件,且加入工会组织,即可享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帮扶,得到从生活到工作、从技能到法律、从医疗到助学的全面援助。
“帮扶资金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困难职工群体。”全总保障工作部部长张波表示,目前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可用于六方面帮扶项目,包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帮扶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不得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不得购买车辆、手机等工具设备,不得用于帮扶中心基本建设等。
(编辑:苏卓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