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局:尽快起草信访法草案

14.05.2015  05:57

本月《信访条例》修订实施满10周年。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张恩玺昨天在中国政府网访谈中表示,《信访条例》存在法律位阶较低、规范范围较窄等问题,目前国务院已经同意将“信访立法”列为研究项目,国家信访局将尽快起草信访法草案。

信访条例》自1995年颁布实施,实行10年之后于2005年首次修订。张恩玺认为《信访条例》修订实施10年来,进一步明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形成了“谁惹的事谁解决,解决不好要追究”的局面。

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以来,仅省(区、市)一级就出台了信访规范性文件1500多件。但在国家层面只有《信访条例》这一部行政法规。张恩玺指出,《信访条例》在贯彻实施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是《信访条例》执行不到位、信访事项程序性办理规定执行不严格、实体性办理质量不高等;另一方面是《信访条例》自身还存在法律位阶较低,规范范围较窄,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不够等问题。

张恩玺说,近年来,把信访纳入法制化轨道呼声很高。目前,国务院已经同意将“信访立法”列为研究项目,国家信访局正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将在总结各地各有关部门信访法治化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尽快起草形成符合中国特色、体现法治精神、管用有效的信访法草案”。

延伸

早在2013年已启动信访立法研究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早在2013年3月,国家信访局即委托北京市信访矛盾分析研究中心,就信访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该中心主任郑广淼曾对媒体透露,2013年10月《信访法》立法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出炉,2014年10月时第一份立法草案已经起草完成,第二套立法方案起草已着手推进。

上述研究中心官方介绍,上述课题研究历时8个月,在横向上充分听取信访部门、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和法制办等部门的意见和主张,在纵向上覆盖吸收了全国各省、市、区县、乡镇、村等各级与信访密切相关部门所提出和反映的问题。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在将信访条例上升为信访法的呼声中,信访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只能规范国务院政府系统行为,规范范围有限是主要理由。另外,依据现有《信访条例》,信访部门只能采取行政手段推动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办理,不负责直接处理信访问题,发挥作用有限这样的现状也让基层信访干部频频呼吁信访法出台。

但对信访立法也有不同呼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介绍,法学界对信访存废有争议。“信访是中国特有的制度,西方主要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有人认为信访是行政手段,与司法相冲突。

支振锋认为,在中国法制仍不完善的情况下,仍需要信访这种行政手段。中国的信访中不少是群众与地方政府、地方官员之间的纠纷,仅靠法院恐怕难以解决。他建议,如果信访立法首先应厘清信访和诉讼的界限。

回应

信访维稳两者是一回事吗?不能把上访人员当做“维稳对象

信访维稳工作”是基层政府的常用词汇,在人们的印象中信访也多与维稳联系在一起。

张恩玺昨天回应说:“不能简单地把信访与维稳等同起来,更不能把上访人员当做‘维稳对象’,这是与法规规定相悖的。”国家信访局副局长的身份之外,张恩玺还是国家信访局的新闻发言人。

张恩玺认为“信访”与“维稳”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他指出,从工作理念上看,信访的实质是维护权利,这是维护稳定的基础,而维稳的实质是通过维护社会稳定来达到维护权利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两者具有一致性。但从工作方法上看,信访工作主要是通过倾听群众呼声,来了解群众疾苦、解决群众困难,这一点与“维稳”是有区别的。

信访最后还是哪里来哪里去?信访部门直接解决就是乱作为

信访就是群众跑来跑去、领导批来批去、信访部门转来转去,问题最后还是哪里来哪里去。”针对网友质疑,张恩玺回应称,在工作中信访事项该由哪一级哪个部门管理,信访部门就会将信访事项转到有权处理的相关地方和部门,该谁办的事就转给谁,同时还要跟踪督办,绝不是简单的转来转去,这是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的。

他说,长期以来,有的上访人可能对信访工作程序不了解,有的上访人“清官情结”和“信上不信下”的意识较强,认为找到哪一级,哪一级就要直接办,甚至希望信访部门直接解决,这样是不行的,“法无授权不可为”,否则就是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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