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粤卫函〔2017〕15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7号)转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血液透析中心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执业登记。执业登记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备注:血液透析机*台。
设置血液透析中心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要求。境外投资者申请设置血液透析中心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已依法受理的血液透析机构设置申请和执业登记申请,仍由受理机关按规定办结。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已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尚未执业登记的,移交至属地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已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移交属地地级以上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
三、各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血液透析中心的监管。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成立本区域内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各地级以上市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受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区域内各医疗机构血液透析业务的质量控制工作,并承担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科学研究等工作,同时接受省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
四、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东省血液透析所(中心)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的通知》(粤卫办〔2016〕5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各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报送我委医政处。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1月25日
附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