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规范重点实验室管理
国家林业局近日印发《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对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与职责、建设与调整、运行与管理、考核与评估等作出规范。
《办法》提出,重点实验室按照学科领域、产业需求和区域特色,分为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和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国家林业局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包括: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方案,组建和管理学术委员会,制定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制度;聚集和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开展本领域高水平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应针对世界林业科技发展前沿和国家经济社会与林业发展的科技需求,提出本学科领域重大科学问题,组织开展相关基础性、前沿性以及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指导本学科群发展,培育和发展重点学科、新兴学科及交叉学科;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应针对学科建设和区域发展的科技需求,组织开展区域共性问题研究、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在本学科群里培育和发展特色学科。
《办法》规定,具备一定科研条件与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可以申报重点实验室。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原则上从国家级林业科研机构或涉林高等院校中择优建设,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原则上从优势科研教学单位或涉林龙头企业中择优建设。鼓励国内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参与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国内外科研单位、教学机构和企业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国家林业局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总体布局、重点方向及组成结构,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等。重点实验室确需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重组、整合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按照《办法》,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由依托单位从本重点实验室年龄不超过55周岁的固定人员中聘任。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11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3,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3,学术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非依托单位的专家担任。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主任原则上应为本学科领域综合性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委员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成员。重点实验室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人员管理制度。重点实验室须设立开放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和流动人员的聘任,促进重点实验室之间的科技合作交流、科研人员互访。
《办法》明确,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个别抽查和综合评估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国家林业局按照学科领域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综合评估,一般每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国家林业局在业务委托、人才培养、修缮购置和基本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性支持。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国家林业局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两年时间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国家林业局将其调整出重点实验室目录。
《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林业部重点实验室评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