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税积极推进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

19.06.2014  17:49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自来水、小型水力发电等特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合并为一档,统一按现行简易计税办法,执行3%的征收率。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将一般纳税人销售部分货物原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包括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以及原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统一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征收率的统一,对规范税制、公平税负具有积极意义,直接降低了全省实行简易征收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据统计,广东省的纳税人中涉及此次征收率调低的共有16000多户,按2013年应纳税额测算,征收率降低后全年预计可减税60多亿元,减幅近50%。

 

  广东国税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税收政策,加强政策宣传辅导,确保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编辑:龚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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