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专家:美棱镜计划是反恐外衣下的间谍行为

27.05.2014  08:12

  5月26日,中国互联网新闻研究中心发表的《美国全球监听行动纪录》指出,大量证据证明美国对全球多国进行秘密监听,中国是其非法窃听的主要目标之一,窃听范围涵盖国家领导人、科研机构、大学、企业等。

  对此,多名国际法专家表示,美国的“棱镜计划”是“反恐外衣下的间谍行为”,违反了国际公约的基本底线。

  据《美国全球监听行动纪录》总结披露,美国对全球和中国进行秘密监听的行径包括:每天收集全球各地近50亿条移动电话纪录;窥探德国现任总理默克尔手机长达十多年;秘密侵入雅虎、谷歌在各国数据中心之间的主要通信网络,窃取了数以亿计的用户信息;多年来一直监控手机应用程序,抓取个人数据;针对中国进行大规模网络进攻,并把中国领导人和华为公司列为目标。

  中青舆情监测室抽样2000条数据分析显示,37.1%的网民谴责美国大规模监听他国的行为,31.5%的网民呼吁加强保卫本国的网络安全。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教授认为,美国的“棱镜计划”是“反恐外衣下的大规模间谍行为”。如果为了本国利益对别国的领导人、企业法人和公民进行大规模的监听、监控,就是一种间谍行为。“这是任何国家都不能容忍、任何国家的法律都要严厉打击的。”但美国“棱镜计划”以“反恐”名义展开,“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所支持的,因此‘棱镜计划’才有了外衣。

  清华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主任李兆杰教授认为,美国用保障国家安全作为理由开展“棱镜计划”,从其具体实施的情况来看,是站不住脚的。

  黄风教授也指出,美国的实际行动本身,就违反了国际法对反恐行动的相关规定。他认为,美国“棱镜计划”违反的是开展国际刑事侦查行动的最基本条件——“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均在总则中作出“保护主权”的规定:“在履行其根据本公约所承担的义务时,缔约国应恪守各国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原则和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四十六条中规定:“对于请求缔约国中依照本公约第二十六条可能追究法人责任的犯罪所进行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应当根据被请求缔约国有关的法律、条约、协定和安排,尽可能充分地提供司法协助。

  黄风教授解释,这指的是:“无论是打击国际刑事犯罪还是反恐目的,一个国家要对外国境内的人员进行电子监听等侦查行动,必须要向人员所在国家、地区的警方、网络通信服务商提出请求配合的申请。

  “国际联合刑事行动中的知会、合作义务,美国‘棱镜计划’都没有履行。”黄风教授说,“这等于打着‘反恐’旗号,赤裸裸地对他国进行谍报活动。

  2001年11月,26个欧盟成员国以及美国、加拿大、日本和南非等30个国在布达佩斯共同签署了《网络犯罪公约(Cyber-crime Convention)》。这是全球首部针对网络犯罪行为所制订的国际公约。但多名国际法专家指出,由于国家主体享有主权豁免,国际司法机构对涉及国与国之间的纠纷、国际犯罪,没有明确纳入国际法院的管辖范围。

  李兆杰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当前国际上对互联网世界里各国、各组织互联网信息窃取的行为还没有作出明确规范,缺乏共同行为标准。

  “国际人权公约中对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权两项基本人权作出了规定,”李兆杰表示,“但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要想实现这样的保护,必须借助各个国内法来落实。

  目前,受到美国监听的国家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进行道义上的谴责。“稍微理智的国家,都不会采取同等的报复手段,所以美国实际上是利用其经济实力、政治霸权,对其他国家实施监听。”黄风说。

  《美国全球监听行动纪录》也指出,美国利用自己在政治、经济、军事和技术等领域的霸权,肆无忌惮地对包括盟友在内的其他国家进行监听。

  “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没有任何理由成为美国打着‘反恐’旗号进行的秘密监听的目标。美国必须就其监听行动作出解释,必须停止这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停止在全球网络空间制造紧张和敌意。”这份报告如此总结。

  李兆杰表示,尽管国际法中没有对各国应如何开展国家安全活动作出明确规定,但都应该从对其他国家主权的尊重出发,“不能以行使自己的国家主权为理由,来侵犯其他国家的主权,僭越这一底线的国家都应该为其行为负责。

  本报记者 庄庆鸿 实习生 汪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