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暴打2岁扫地男童 警方已将打人男子刑拘(图)
新京报讯 昨日,一段“男子殴打扫地男童”的视频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事发地点位于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汉中街,目前,警方已将打人男子刑拘,受伤男童无生命危险,已经出院。警方表示,打人男子患有精神分裂症。
网友称画面太惨不敢看
昨日上午,一段1分44秒长的视频在网上曝光。视频显示,5月4日晚8时43分,一男童正在街边扫地,11秒许,一男子突然冲上来,飞踹一脚将男童踢倒在地,并不断跳起来踩踏其头部、面部,之后拿起扫帚抽打男童,用簸箕砸向其头部。整个殴打过程持续时间约37秒。殴打期间,不断有市民路过但未有人制止,直到48秒后,旁边商店冲出多人将男子制服。
该视频在网上发出不到1小时,立即引发上千名网友转发评论。不少网友表示“画面太惨不敢看”,场面“触目惊心”。谴责打人者的同时,也有人质疑男童的家属监护不利,并感叹路人太冷漠。
男子当天还打伤妇女
据洛川县公安局通报,5月4日20时43分,洛川县凤栖镇后子头村王某某(男、汉族、1986年8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洛川县中心街重庆巴锅香辣菜馆门前,对在门前拿扫帚、簸箕玩耍的儿童李某某(男、汉族、2012年8月15日出生,洛川县凤栖镇高堡村人),无故实施殴打。接警的民警在群众帮助下将寻衅滋事的男子控制,将受伤小孩送往洛川县医院治疗。
随后,李某某转入西安市儿童医院,经初步诊断,受伤儿童伤情为颅骨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无生命危险;寻衅滋事者王某某已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
另据媒体报道,王某某当天打男童之前还对一名57岁的焦姓妇女进行殴打,导致该女子髌骨骨折。
昨晚,央视新闻官方微博称,男童已出院,其家长表示,这几天会陪着孩子在西安亲戚家暂住,待孩子痊愈后再回洛川。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 讲述
男童父亲
不会再让孩子脱离视线
昨日下午,男童李某某父亲李培建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儿子今年2岁多,还不能准确回忆和表述被打情景,目前处于一时清醒一时糊涂的状态,没有喊疼,但会间歇性哭闹。
李培建回忆,事发时他正在洛川县城干活,孩子的妈妈带着孩子在孩子舅舅租的商铺玩耍,孩子妈妈在二楼收摊锁门,孩子先到了一楼,旁边有扫帚,他就自己拿来扫地。李培建称,孩子平时在家也会学大人扫地。
李培建说,孩子的母亲当时不知道孩子被打,发现时便叫人上去制止,随后警方赶到并控制打人者,孩子被送往洛川县人民医院。
虽然经诊断后孩子的状况稳定下来,但一家人还是觉得应该到西安的医院看看。昨日,李培建和家人带孩子到西安市儿童医院,CT检查结果显示,临床诊断为脑外伤,影像诊断结果为左侧额顶部头皮血肿,皮下积气,左侧顶骨骨折。
据媒体报道,男童的接诊医生许冠平介绍,男童轻微颅骨损伤,“孩子精神状态很好,没有大问题,稍调养即可,不用住院。”
“我现在心情很复杂,只想抓紧治疗,最关心的是孩子的健康。”对于网友质疑的家长监管失责,李培建称,经过这件事一家人会引以为戒,不会再让孩子脱离视线。等孩子康复后,会按程序追究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打人者父亲
儿子病情严重时拿刀乱挥
目前,洛川县公安局已对寻衅滋事者王某某刑拘。王某某父亲称儿子患有十几年精神分裂症,曾打伤过村民。
昨日,王某某父亲告诉新京报记者,直到警方来到家中才知道儿子因打人被控制。他介绍,王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已有十几年,每年都会带其去各大医院检查,但回家后病情很快复发。
“一发病就胡喊胡骂,严重的时候拿刀乱挥。”王父说,此前王某某曾打伤过村民。王父称,5月4日下午,自己正在地里剪果树,儿子从家中跑出,他寻找未果。
同村村民王先生介绍,王某某在家中排行老三,是最小的孩子,长时间患病,无业在家,由近60岁的父亲一人照顾。其母亲同样患有精神病,于3年前突发脑溢血去世。王某某主要由父亲监管,父亲给他洗衣做饭。
“他不爱和别人说话,老是自言自语,喜欢捡垃圾堆里的烂果子吃。”王先生说,村里人都害怕王某某,他没有成家,也没朋友。尽管王某某的父亲不让他出门,但他还是会偷偷跑出去。
昨日下午,当地警方前往王某某家调查,王父称已与男童家属取得联系,调查结束后,会去看望男童并道歉。
追访1
精神病患者打人不负刑责?
需根据事发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定
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荣称,追究精神病患者法律责任首先要确定其在事发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如果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追访2
双方监护人是否担责?
律师称双方监护人视责任程度承担民事责任
许荣表示,监护人一般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对于打人者王某某的监护人来说,《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规定,过去不知道有精神病的成年人,精神病突发时致人损害的,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如过去有精神病,其突然发病致人损害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此案中,2岁半的男童脱离监护人的视线造成伤害,男童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双方监护人应视各自的责任程度,酌情承担民事责任。
■ 案例
精神病患打死人 监护人赔11万
2013年5月,江西泰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精神病患者致死他人的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患精神病无故殴打他人致死,其监护人被判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82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