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文字、音乐……网络时代版权保护遇到“碰瓷式维权”

13.05.2019  13:41

碰瓷式维权”并非洪水猛兽,往往是因为企业自身版权意识淡薄,才导致类似视觉中国公司有机可乘。

近期,视觉中国因“黑洞照片收费”事件被诸多知名媒体群起“围攻”,称之为“碰瓷式维权”,最终有关部门介入调查,相关网站关停,并被处以巨额罚款。这并非个例,近几年,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日益健全,商业版权公司以盈利为目的起诉企业著作权侵权的案件急速增多,“碰瓷式维权”频发。

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的案件为例,自2017年以来,该院类似的案件超过千件,总标的额超过千万元,涉及图片、文字作品、音像作品等知产领域。此类案件由于被告企业自身版权意识相对淡薄,往往以败诉居多。一方面,“碰瓷式维权”往往模糊著作权维权和企业知产消费的界限,并要求高额赔偿金额,容易造成著作权人与版权消费企业的矛盾,不利于版权市场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碰瓷式维权”以维权为幌,行牟利之实,往往以批量化、数量化起诉为主要特征,也耗费大量司法审判资源。

用了网络图片

报社被判侵权

在知识产权的图片版权领域,盗图侵权现象十分常见,很多人在观念上依然认为“通过网络搜索到的图就能直接用”,而陷入被起诉的境地。厦门某报社就遭遇了此类诉讼。

该报社在举办基层典型正能量的采访专栏时,为了配合专栏需要,体现浩然正气,编辑人员在排版的时候就随手在网络上找了一张“华表”的图片,该图片上既没有水印,也没有作者等显示著作权的内容信息。编辑人员觉得“华表”是国家正气、民族精神的象征之一,而且网站也没有备注该图片的版权信息,应该是大家都可以共用的。而且报社也是为了配合宣传正面典型,并非广告盈利,因此也就放心地把照片放进了专栏。

然而不久,麻烦来了。北京某图片公司找上门,并对报社提起诉讼,称该“华表”照片是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该报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的著作权,要求赔偿损失。据了解,除该报社外,图片公司同期在全国提起的“华表”图片维权案件超过百件。

该报社倍觉冤枉,抗辩称,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该报社采用的“华表”图片主要是为了配合宣传基层新闻、介绍正面典型,属合理使用,并未侵犯著作权。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当中的“华表”原始图片确实是在北京某图片公司的官方网站上有展示并标有售卖价格,展示时也打上了该公司名称的水印logo,并且在“华表”图的下方,该图片公司以文字形式明确提示该图片的版权归图片公司所有。虽然报社下载的网站并非该图片公司的网站,且未标注著作权人信息,但是经过追踪,图片原始素材的确出自于该图片公司网站。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可以认定为作者。据此,可以认定北京某图片公司对“华表”照片享有著作权。

而且,根据实际内容来看,该报社的专题采访内容主要是针对基层一些典型的采访和介绍,不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并非属于报道时事新闻,报道内容与使用“华表”图案并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非为报道时事新闻所必需,对该报社提出的使用“华表”图案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抗辩意见,法院并未给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定该报社赔偿人民币3000元。

公众号转文章

公司被判赔款

随着新媒体的发展,文字创作的形式和内涵不断丰富,相关的知产纠纷也在增加。

云讯”是一家运营情感类内容的新媒体公司,运营有多个情感类微信公众号,并已积累众多“粉丝”。为保证内容更新频率,“云讯”公司除刊发原创文章以外,还会不时转引时下热门文章、“心灵鸡汤文”等用于传播。

2016年11月,“云讯”公司在公众号上转引了张某创作的情感类文章《对未来的真正慷慨,就是把一切献给现在》一文。时隔2年之后,“云讯”公司收到了法院传票。

据悉,张某网名叫“一直都在的”,她也用这个名字作为笔名,在自己的公众号上时不时发表一些文章,张某对自己的智力成果十分看中,因此,她与某信息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协议,把自己在公众号上发布的包括《对未来的真正慷慨,就是把一切献给现在》在内的原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某信息公司,并且授权该信息公司对互联网上针对自己作品的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也认可该信息公司有权利将自己的作品再转让给第三方。

之后,该信息公司又把从张某处取得的权利授权给了一诺公司。而在获得授权后,一诺公司在全网范围对侵犯《对未来的真正慷慨,就是把一切献给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自动抓取式的“撒网”取证,通过技术手段自动识别、锁定互联网上有使用上述文章的网站、公众号等,并且以“云存储”的方式固定证据。证据固定完,一诺公司就将“云讯”等使用到上述文章的公司起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公众号上发表文章,署上自己的名字,可以认定张某是《对未来的真正慷慨,就是把一切献给现在》这篇文章的作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一诺公司提供的《转让协议》《版权声明书》可以证明其已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云讯”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对未来的真正慷慨,就是把一切献给现在》作品,侵犯了一诺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本案并无证据证明一诺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云讯”公司的侵权获利,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最终判定“云讯”公司应赔偿人民币4500元。

唱片公司诉侵权

证据不足难支持

贵州肆达唱片公司是一家资深的音乐制作和拍摄公司,长年替电视台、音乐明星拍摄音乐节目、MTV、VCD等。

随着音乐市场的发展,肆达唱片公司拍摄的作品具有比较高的传唱度,且积累了诸多音乐拍摄作品。肆达唱片公司认为其是市面上很多KTV企业播放的音乐作品的版权方,因此,与深圳唱鸟公司签订无对价的授权以及转让协议,向全国各地KTV经营场所先后发函,又在全国各地提起诉讼,要求KTV企业赔偿。厦门日园公司就是其中被起诉的一家KTV经营场所。

深圳唱鸟公司认为,贵州肆达唱片公司拍摄了《祝你平安》《走四方》等171部音乐电视作品,拥有完整的著作权,是该批音乐电视作品的合法权利人,依法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授权许可使用。而自己也与肆达唱片公司签订了授权协议,可以代理肆达唱片公司对外行使著作权。而厦门日园公司在未征得著作权人许可、未支付作品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将这些MTV作品复制保存在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点播服务,侵犯了深圳唱鸟公司的复制权、放映权,造成了其极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厦门日园公司则辩称,自己用于卡拉OK点播的MTV歌曲均是电视台音乐栏目播出的内容,涉及的音乐是不同唱片公司及歌手演绎的。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而确定每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制片人应根据播放时“出品人”或“制片人”的署名。根据MTV的实际情况,其出品人为电视台音乐频道。贵州肆达公司仅是负责拍摄义务,并不是这些MTV的著作权人。同时,厦门日园公司已经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了曲库的版权使用费,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深圳唱鸟公司是一家经营性公司,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集体管理行为,并非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权以权利人的名义起诉。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现有证据的证据链条不完整,尚不足以证明贵州肆达唱片公司就是这些KTV企业播放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深圳唱鸟公司不能仅基于其与贵州肆达唱片公司订立的转让合同就取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故其无权主张厦门日园公司侵犯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深圳唱鸟公司的起诉。

记者观察

碰瓷式维权”多源于网络

随着互联网的兴盛,部分新兴的互联网企业还比较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往往把网络上版权不属于自己的图片随意使用,从而不明就里地成为被维权对象。思明区法院通过梳理类似案件发现,“碰瓷式维权”多源于网络,且基本以中小微企业为被诉主体。被诉企业一旦败诉,往往会对正常运营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思明区法院法官归纳出这类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从案件类型来看,涉网络侵权成为重灾区。企业所涉纠纷通常为图片、文学作品、音像制品侵权,占思明区法院受理该类案件总数的90%以上。侵权情形多为企业在公众号、网站进行宣传推广时,未经权利人授权而使用了文章或配图,或者娱乐场所经营者未经授权使用音像制品,且同一家企业使用的作品往往达到上百件。

二是从维权者方面来看,版权公司批量起诉成为常态。商业版权公司利用网络自动搜索识别技术快速确定涉侵权企业,固定证据后向法院批量提起诉讼,进行“维权营销攻击”,逼迫企业与其和解并购买产品库。以上述案例中的北京某图片公司为例,在近3年内,其在思明区法院起诉的案件就多达上百件。

三是从被诉主体来看,以产权意识淡薄的中小微企业为主。当前,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淡薄且存在侥幸心理,加之企业经营规模小、成本控制严格,付费购买正版授权作品的动力不强,故被多次起诉的情况大量存在。

四是从诉讼结果来看,企业日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由于多数企业确实存在侵权事实,败诉率接近100%。根据思明区法院的判决情况,通常赔偿金额为每个作品3000元左右。企业被诉侵权的作品少则十几,多则高达数百,可能面临的赔偿高达数十万元。个别企业因赔偿金额过高,甚至直接停止营业。

法官提醒

摒除知识产权“免费”思维

碰瓷式维权”并非洪水猛兽,往往是因为企业自身版权意识淡薄,才导致类似视觉中国公司有机可乘。因此,厦门法院法官指出,提升版权意识是杜绝此类问题的关键。

首先,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关键。很多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需要使用图片、文字作品等,一定要避免在网络上随意搜索、下载、使用。对于需求量大的企业,建议购买合法的作品库,既要提升版权付费,也要提升证据保存意识,若为付费使用的,应保留好凭证,作品使用来源合法、有偿,则无惧诉讼。面对此类“碰瓷式”维权时,由于起诉公司也可能未实际取得著作权,因此企业也绝不能为了避免诉讼、息事宁人而轻易支付“侵权费”或与之达成版权交易。

其次,是加强行业监管。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理应受到保护,但权利也不应被滥用。通过各种手段获取著作权,之后又以权利人名义堂而皇之地站出来维权的恶意行为,实质是危害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行政机关要加强监管力度,对以维权为名、行牟利之实的企业和行为要进行重点监管和集中整治,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同时要确保以合适的方式尽到知识产权提示义务,提醒企业侵权和滥用权利的危害性。

第三,是强化审判机关职能。根据法律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即视为作者,法院应依法查清事实并保护真正版权人的合法权利,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但对被诉企业提供了证据证明维权者可能非真实著作权人的,必须对权利来源进行认真审查。对小微企业,更应该以扶持、帮助的方式,尽量促成调解,在合法范围内减少其损失,并以此为契机进行法制教育,提升其知识产权意识。对于存在“碰瓷式维权”情况的,以司法建议进行提醒,以虚假诉讼进行处罚,积极通过司法行为规范版权行业。

第四,是提升社会普法意识。联合各知识产权共同体,通过长期的普及性教育活动,帮助相关企业、相关从业者、广大群众意识到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重要性,认识到知识产权的价值,摒除知识产权“免费”思维。权利人认真维护自身权益,使用方为消费知识产权付费,提高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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