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用了一张图片被索赔1万元,法院会支持吗?

14.06.2020  16:51

大洋网讯 一家公司在报道小米电视2s发布时,使用了小米官网上发布的一张屏幕背景图片,结果被图片著作权人告上法院,索赔1万元。该公司大喊冤枉,声称是为了报道新闻,属于合理使用。对方却坚称其构成侵权。双方争执不下。

记者昨日获悉,该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后,有了判决结果。

基本案情:报道产品发布用了张图片被诉

2015年7月16日,小米公司发布了新产品小米电视2S,并在小米官网上展示了相关图片。同日,某能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标题为“小米电视2S发布:48寸4K屏……”的文章,对小米新产品发布一事进行了报道,并在文章中使用了上述图片,注明“本文照片均源于小米官网”。

某能公司万万没想到正是这张图片引发了一场纠纷。蓝某公司是一家影像公司,主张其是小米电视2S预设屏幕背景图片的著作权人,并认为某能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该图片,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为此,蓝某公司将某能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能公司赔偿10000元。

某能公司对该说法表示不认同,认为其使用该图片是为了报道小米新电视上市,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定:不构成侵权

究竟某能公司对案涉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为报道时事新闻需要而进行的合理使用?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蓝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蓝某公司承担。蓝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悉,判决目前已法生法律效力。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著作权法在赋予作者著作权的同时,也设置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在本案中,确定某能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需判断该行为是否满足“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使用”“指明作者姓名”及“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四个条件。

1

是否为报道时事新闻?

包含被诉侵权图片的文章标题为“小米电视2S发布:48寸4K屏……”,文章第一段为“今天下午小米发布了新款智能电视小米电视2S,…售价2999元,影院版3999元,7月28日现货发售。”均符合时事新闻报道的特点,且文章发布当天多家媒体均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因此可认定某能公司的行为属于报道时事新闻。蓝某公司认为某能公司并非新闻机构,该文章自然也不属于时事新闻,但法律规定的新闻报道主体并非限定于新闻机构,而是包括“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

2

是否不可避免使用?

在报道时事新闻时,不可避免地需要使用某些作品才能让公众更加详细、全面地了解新闻内容,增加新闻画面感、立体感。在本案中,某能公司对小米新电视上市一事进行了报道,为了让公众对该产品有更直观的认识,并更好地反映产品特点,不可避免地引用了厂商的官方图片。

3

是否指明作者姓名?

小米公司在小米新电视上市时将案涉作品发布于官网,某能公司使用时虽然未标注作者姓名并指明作品名称,但其是对小米新电视的报道,图片也来源于小米官网,并注明了“本文照片均源于小米官网”,证明其不存在侵权恶意。

4

是否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某能公司的行为属于特定条件下一定限度的使用,对于蓝某公司的权利作品市场不会产生冲击,也不会影响权利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因此没有侵犯蓝某公司作为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综上,为报道小米新电视上市,某能公司在其网站使用案涉作品的行为构成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官说法:用“”很方便,使用要谨慎!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办法官周扬指出,本案被告的行为满足了著作权法关于为报道时事新闻而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规定,故不构成侵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政策对合理使用的适用情形有明确的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只有在严格符合法律规定时才能构成合理使用。

为此,社会公众仍然需要注意,合理使用毕竟是一种例外情形,在互联网环境下,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极有可能构成侵权。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刘文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