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和实践途径。实现共同富裕目标,首先要通过全国人民共同奋斗把“蛋糕”做大做好,然后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把“蛋糕”切好分好。这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也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要稳步向这一目标迈进,需要在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探索出一条具有平衡性、协调性和包容性的高质量发展路径,在发展的过程中共享发展成果。这就意味着发展的过程要协调,以协调发展实现共享发展的结果,强调通过区域平衡发展、产业协调发展、企业竞合共生的协调发展路径,既促进生产力发展、实现富裕,又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享。协调发展是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要在2035年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必须以协调发展理念为指导,积极推进区域、城乡、产业、企业的协调平衡发展。
重视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促进共同富裕的作用,提升区域协调发展水平,增强区域政策的协调性和平衡性
区域协调发展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时期,国家重大生产力布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改革开放后,沿海开放战略和市场化资源配置机制逐步完善,东部沿海地区发展迅速,形成了东中西梯度发展格局。2000年以来,随着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等区域战略先后付诸实施,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不协调问题有所缓解。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深入实施已有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基础上,又积极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战略,区域协调发展取得重大进展,从人民生活水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社会通达程度、地区比较优势发挥和绿色低碳协同发展等方面考察,区域间的差距都有明显缩小,其中基础设施通达程度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两方面的表现更为突出。但在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方面,区域间的差距仍然较大。总体来看,当前各地区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发展还不够均衡,促进各地区相对均衡发展仍是一项长期性的艰巨任务。而且,虽然东中西部区域发展差距逐步缩小,但是南北之间的差距有所扩大,东北三省的经济增速自2013年以来一直显著低于全国增速。
从共同富裕视角审视区域发展问题,一方面,这对区域协调发展提出更高要求,制定和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就显得更为重要,2021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提出,区域政策要增强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另一方面,也要调整区域协调发展的思路,更加强调以人为核心的区域发展战略。区域发展战略的制定要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允许各类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共同富裕本质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劳动力跨区域流动有利于提高全体人民收入水平,这就要求进一步打破人员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品和要素市场,改革土地管理制度,使人员流动和要素转移更加畅通无阻。从共同富裕角度看,区域协调发展不仅意味着人均GDP低的地区对人均GDP高的地区的追赶,而且更加强调缩小不同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设施通达程度等方面的差距。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无疑是一项促进共同富裕的针对性政策。要增强经济发展优势区域的经济和人口承载能力,使这些优势区域集聚更多流动人口、提高流动人口收入水平。与此同时,还要强化其他地区保障粮食能源安全、生态安全、边疆安全等方面的主体功能。要全面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区际利益补偿和调节机制,切实加大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利益补偿的力度,缩小区域人均财政支出差异,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推动主体功能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居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基础设施水平、收入和消费水平等提升速度高于发达地区。
协同推进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提升城乡协调发展水平,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城乡差距一直是我国协调发展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之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高了农村劳动力和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再加上对工农产品价格的调整,农村居民收入快速上升,1978—1983年期间城乡居民收入比曾出现过短暂下降,1983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达到历史最低水平,城乡收入比为1.82倍。之后,随着城市改革的不断深入、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加大。到2007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达到最高水平,城乡收入比为3.14倍。此后,随着一系列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开始显现效果,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现明显下降趋势。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实行的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脱贫攻坚战和乡村振兴战略,提高了农村居民的收入与福利待遇,缩小了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到2020年城乡收入比已降到2.56倍。特别是2016年以来,随着精准脱贫效果逐步显现,农村地区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得到明显提升。
进入新时代,我国积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缩小城乡差距、提升城乡协调发展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共同富裕的要求看,还需要进一步协同推进这两个战略,这也有助于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而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要以城市群、都市圈为依托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乡村协调联动发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和土地制度改革,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加快步伐和加大力度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要提高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二者之间的协同性,最为关键的是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产业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形成城乡生产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的完善的政策体系。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总体上城镇化水平落后于工业化水平,农业现代化水平落后于工业现代化水平,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还不够,为此,必须针对协同发展的这些“短板”,以国家投资为引导,吸引大量社会资本进行大量的“补短型”投资。从产业看,要以信息化水平提升为手段,促进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的融合发展,提高工业和农业发展的协同性,丰富乡村经济业态,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从区域看,打破城乡要素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乡村与城镇的融合发展,在推进都市圈建设、城市群一体化发展中包容和带动县城、乡镇发展,提升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居民财产收入水平。
从体制机制上扭转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结构失衡,推进金融、房地产与实体经济的协调发展,缩小行业收入差距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矛盾主要方面在供给侧,而供给侧矛盾虽然有周期性和总量性的因素,但根源还是结构性失衡,主要表现为金融和房地产的发展与实体经济失衡。一直以来,金融等虚拟经济部门不断扩大,导致出现“脱实向虚”的发展趋势。2011年中国制造业占GDP比例为32.1%,到2020年快速下降到26.2%;而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例从2011年的6.3%提高到2016年的8.4%,已超过美国在2008年发生金融危机时的最高比例7.8%。虽然近些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加大,“脱实向虚”趋势有所遏制,但金融增加值占GDP比例仍保持在8%左右。在金融业快速增长的同时,实体经济却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大量资金在金融系统内自我循环或流入房地产行业,助推实体经济资金成本不断提升,金融、房地产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发展更加不协调。这种失衡在从业人员收入上的体现,就是金融、房地产业员工收入水平远高于实体经济各行业员工收入水平。2003年以来,城镇非私营单位金融业人均工资与制造业人均工资之比从1.6倍上升到2010年的2.3倍,随后有下降的趋势,到2019年仍有1.7倍。制造业是立国之本、兴国之器、强国之基,其与金融、房地产业发展的不协调问题不仅不利于经济高质量发展,而且由此带来的收入差距扩大还是分配不公的表现,从共同富裕的要求看,必须要加以清理和规范。
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十四五”规划再次强调,坚持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加快推进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建设。真正从体制机制入手,解决“脱实向虚”的结构性失衡问题,推进金融、房地产与实体经济的协调发展,这既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也是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要求。2020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2020年全年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让利1.5万亿元,此项政策措施在疫情冲击背景下虽然具有重要意义,但更为关键的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具有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加快构建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体制机制,持续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技改贷款的规模,加大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向制造业倾斜的力度,不断创新和完善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坚持“房住不炒”的房地产定位。尤其是要持续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加大对金融、房地产行业收入分配管理,整顿收入分配秩序,建立风险全覆盖监管框架,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要重视金融的短期风险与实体经济长期风险的平衡,解决阻碍经济有效循环、导致“脱实向虚”的一系列长期结构失衡问题,实现金融、房地产和实体经济协调发展,从而缩小行业收入差距,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协调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构建大中小企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与一般传统企业竞合共生的良好发展生态,清理规范不合理收入,重视企业社会责任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努力培育更有活力、更多数量的各类市场主体,是我国推动经济发展和实现经济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大量富有活力、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是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基础,各类市场主体协调发展,是培育中等收入群体、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由于企业的规模、所有权性质、业务特性存在差异,决定了不同类型企业在市场的功能定位、竞争地位都不同。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一般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具有先天的规模竞争劣势,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较差;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一般民营企业会面临特殊的发展问题,例如准入限制、贷款受限等;而相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平台企业具有网络效应、边际成本为零、外部经济性等经济属性,有着走向寡头垄断或完全垄断的便利性。但从市场整体看,各类企业都有自己的重要功能,都有自己生存发展的必要性,尤其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解决就业、促进共同富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个完善的市场需要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协调发展。在收入分配上,不同类型企业会有不同的收入水平,尤其是大企业、国有企业和平台企业有可能因垄断地位而获得相对高的收入,这就需要加强对其出现的垄断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促进各类企业协调发展,最根本的手段是在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前提下有效协同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一方面,要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不断完善竞争政策框架,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竞争政策实施机制,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加快推进能源、铁路、电信、公用事业等行业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改革,强化对自然垄断性业务的监管。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同。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并不意味着不需要产业政策,关键是要推进产业政策从强选择性向功能性转型,通过市场或非市场的方式为产业提供科学技术、人力资本等公共服务,通过创新体系建设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如共性技术研发机构、技术扩散服务机构和项目、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等,为产业和企业提供特定的服务以提升其发展能力;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塑造良好产业生态和竞争环境。从收入分配角度看,整顿收入分配秩序,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坚决打击内幕交易、操纵股市、财务造假、偷税漏税等获取非法收入行为,努力把各行业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合规范围之内,加大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管理,清理分配乱象。
还需要强调的是,在共同富裕背景下,企业协调发展要把企业社会责任放在更为重要的地位。企业努力承担社会责任,其理论逻辑在于企业不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组织,而应该是包含股东在内的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还包括员工、消费者、供应商、债权人、社区、政府、生态环境等)的利益最大化,这本质上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要求的企业微观理论逻辑的具体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义绝不仅仅在于通过慈善等活动进行第三次分配来助力共同富裕,而是要在企业的价值理念、战略导向、经营活动中全面体现出各方利益相关者的要求,这会直接影响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因此,重视积极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对推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从2006年开始,一直重视和倡导企业社会责任,2006年公司法最早明确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要承担社会责任,2008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2018年证监会发布新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总体而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水平一直在不断上升,但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依然任重道远。
(作者黄群慧,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20ZDA043〕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