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民校在校生占全国八分之一 优惠政策落实难
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广东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执法检查
羊城晚报讯 记者黄丽娜、通讯员任宣报道:3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听取了省政府有关部门就广东省民办教育发展情况的汇报。据省教育厅厅长罗伟其介绍,2010年全省施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广东民办教育成效明显。截至2014年底,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占全省学校总数40.26%,在校生582.95万人,占全省在校生总数27.63%;在校生规模连续多年居全国第一,占全国的八分之一。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天鸿,省政府副省长陈云贤,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政府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
78%的民校在校生非本地户籍
据介绍,办法实施以来,广东出台不少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特别是2013年提出的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23条措施,包括探索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完善法人登记办法、鼓励民校设立年金制度和发放从教津贴、支持民办高校与境外知名大学合作等。
在财政扶持方面,从2005年起,省政府每年拨出3000万元专款扶持民办教育发展,2015年增加到了7000万元,至今省财政本级资金已投入4.3亿元。而民办教育也已成为广东解决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重要途径。2014年全省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在校生254万人,其中非本地户籍学生占78.35%;民办高校在校生58万人,贡献了近6个百分点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
民办教育相关优惠政策落实难
本次执法检查发现,民办教育概念在法律法规中的界定不够明确,如对民办教育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合理回报的界定,民办学校的产权归属问题,此外,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法人登记政策、收费政策、财政支持政策和人事政策等方面存在制度设计不统一、相互不衔接的问题。
据反映,由于法律法规对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定性不一,民办教育在土地、财政、税收、融资等方面存在优惠政策难以落实,法人财产权落实困难的情况,如将土地房产过户到学校名下需要交纳高额的土地增值产生的税收。民办教育投资者认为,教育是公益事业,应该鼓励将资产过户到学校,学校终止后,再对校产增值部分纳税。
完善民办学校合理回报制度
对民办院校反映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天鸿表示,要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管理和扶持力度,继续完善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制度,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落实民办学校税收及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实施公共财政资助和奖励政策,探索鼓励民办学校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等办法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监管机制,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制度,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水平进行检查评估;建立健全适应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收费管理制度,完善民办学校合理回报制度。
周天鸿强调,要树立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同等重要的观念,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加快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和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实施,推进民办教育法律地位、权益保障、义务履行等规定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