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框架内做好“放管”结合

06.06.2014  16:07

行政许可要不要保留,该不该废除,群众有没有发言权?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的一大亮点是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评价制度,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时,应当采取调研、听证、论证、网络征询等方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一个突出主题是:“放权”。会议确定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创业就业,取消下放新一批共52项行政审批事项,将36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李克强总理在会上强调,要通过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依法行政,逐步建立起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不能让老百姓觉得,我们的工作就是在文件上“画个圈”就不管了。政府改革作为一项最具深远意义的改革,在“顶层设计”图上具有举足轻重地位,并将成为一揽子经济改革政策的主线条,串起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生产要素价格改革、企业和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改革等重大改革领域和重点环节。本届政府一上任,就首先从清理和削减行政审批项目入手,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推进简政放权,进而带动整个行政体制改革。

简政放权,从来就存在放与管的问题。“‘放’是放活,而不是放任;‘管’要管好,而不是管死。”李克强总理强调,“转变政府职能的核心要义,是要切实做好‘放管’结合。”广东正是从这两者的结合为着眼点对改革进行配套立法。条例实施后,行政机关应建立权责清单制度,对行政许可进行目录管理,“”出权责清单,也亮出权力“家底”。事实上,5月21日广东首次统一向社会“”出省政府各部门的权力清单,而去年底广州市行政权力清单正式上线发布,“”权力清单在各级各地政府已经拉开大幕。权力清单让以行政审批为代表的权力事项一目了然,置于社会监督之下,督促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这一过程对于市场而言正是放权、放活的过程。政府慎作为,市场才有活力;政府有担当,市场就有信心,这是立法所指明的路径取向。

与此同时,行政许可将接受公众的广泛监督。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实施机关或者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毫无疑问,简政放权是一个逐渐深入的过程,若没有合法、合适的监督途径,行政权力总是容易陷于自我膨胀,这也是行政改革难度最大的关键原因。即便如今权力清单已经减容,但是在制度之外遇到一定的生长土壤,一样会出现一些灰色地带,让权力在胶着不清状态中存在,这显然是与当下的改革方向背道而驰的。因此,给予公众最广泛的监督权利,是保证简政放权能够被管好的根本途径。

我们也应该看到,简政放权并非无为而治,前置审批的取消也不意味着政府工作的减轻。当前社会需要的是高效、科学的行政审批制度,核心是为申报人提供便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这首先要建立一个有限政府,第二是有效政府。有限政府是不该管的事情不要管,有效政府就是该管的事情必须管起来。第三是有责政府,就是应该有负责任的政府,管不了就应该被问责。放权的同时,要加强和改善管理,强化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管好该管的事。而这三点都必须要依靠法治建设,让权力在笼子里运行,才能逐步建立起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无为”不等于无所作为,须依宽法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有为”不应是恣意妄为,须靠严法约束权力主体的自由裁量。行政改革中,立法所贡献的力量正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