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房地产税收的通告

07.07.2014  10:40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现决定对因各种历史原因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的房地产税收进行清理。凡单位和个人,已销售转让(含受让、出让、捐赠、交换、拍卖、法院判决和裁决等)在我市范围内的商品房、集资房、房改房、自建房、店铺、车库、车位、杂间、厂房、办公楼等房屋和土地,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有关税费的,必须在2014年7月31日以前主动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