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税局原处长刁维列死缓减为无期

18.12.2014  13:46

  新京报快 北京市地税局票证管理中心原主任刁维列因7年之间利用职务便利受贿千余万被判处死缓后。因在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近日被北京高院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1964年出生的刁维列,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2012年5月10日,北京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刁维列不服,之后提出上诉至北京高院,但同年7月27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刁维列同日被交付监狱方面执行刑罚。

   2014年9月4日,燕城监狱提出了减刑建议,经过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法院审理。北京高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并在经过公示后组成合议庭 开庭审理。审理期间,监狱方面的意见是,刁维列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因此建议减刑。对此,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了上述事实,认为其在死缓 期间确实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此裁定将罪犯刁维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的部分不变。

  目前,这一减刑裁定一经送达即以发生法律效力。刁维列也是当年的地税局窝案中,首先被披露出来的已经依法减刑的罪犯。

  窝案列表:

  地税局原副巡视员任依娜因被查明贪污550余万而判无期;

  地税局计划财务处原副处长彭英斌因受贿180余万,被判有期徒刑13年;

  地税局原局长王纪平因涉嫌通过帮人工程承揽、产品采购、工作调动被公诉至市一中院,其被指控贪污1047万、受贿435万许,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条:

  《刑诉法》第二百五十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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