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制办召开部分地级以上市政府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研讨会

04.03.2015  20:03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更好地制定《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12月18日,省法制办召开部分地级以上市政府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汕头、佛山、河源、梅州、汕尾、中山、阳江、湛江、肇庆、潮州、云浮11个地级以上市法制局熟悉法律顾问工作的同志。

  研讨会由省法制办政府法律顾问处处长李燕梅同志主持,省法制办主任王学成同志发表讲话。研讨会分析了目前我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现状,介绍了制定《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前期工作情况,各地级以上市法制局的与会同志也就如何做好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如何修改和完善《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进一步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确保政府行为合法、确保行政运作安全以及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有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为我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指明了方向。下一步,将继续以《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制定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工作重点,做好我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制度建设、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使我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跨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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