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坐地铁被挤骨折 地铁公司被判赔2万余元

11.08.2015  05:03

本报讯(记者 孔德婧)朱先生乘坐地铁出行,被其他乘客推挤而摔倒在车厢对面的座位上,导致肋骨骨折。朱先生认为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将地铁公司诉至西城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7万余元。近日,西城法院一审宣判地铁公司赔偿朱先生2万余元。

2013年9月16日19时40分左右,朱先生在地铁四惠站乘车去往梨园站。车门开启时,朱先生准备上车,却被身后乘客猛力推挤,摔倒在车厢对面的座位上。随后,地铁值班人员徐某将朱先生送医院治疗。经诊断,朱先生左侧7-11肋骨骨折、胸部闭合性损伤。地铁公司为朱先生垫付了部分费用。

为了寻求赔偿,朱先生将地铁公司起诉至法院。庭审时,地铁公司出示了四惠站内张贴的乘客须知、站内导流栏、站台缓冲柱照片的复印件及日常宣传广播词,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且事故发生时,该站台上有3名地铁工作人员。

法院审理认为,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由于案发是在下班高峰时段的换乘站,客流量巨大,该地铁站仅有3名工作人员维护站台安全,配备人员不足,地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可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赔偿朱先生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130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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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地铁受伤 地铁是否担责需视情形而定

此前,也有过因乘地铁受伤而打官司的案例,但地铁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则需看具体的情形。

2005年3月,88岁的戴老先生乘坐地铁,被车厢内的其他乘客挤出了车厢,摔在站台上而受伤。戴老将地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万余元。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戴老的诉讼请求。

2014年10月,邵女士早高峰挤地铁上车时,被人群推入车厢内而摔倒,导致右小腿骨折。她将地铁公司诉至法院。今年6月,法院判地铁公司赔偿邵女士51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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