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白领地铁站倒地亡 深圳地铁被判赔女白领父母31万元

27.11.2014  13:07

梁娅出事的地铁口 (图片来自中新网)

   女白领地铁站倒地身亡,其家属状告深圳地铁和急救中心案一审宣判

  在网络上搜索“梁娅”,会弹出一张她坐在办公室回眸灿烂一笑的照片。这个长着娃娃脸的姑娘年仅35岁,生前为IBM深圳公司管理人员。2014年2 月17日上午10时29分,她晕倒在深圳地铁水湾站C出口的台阶上,监控录像显示她曾做出求救动作。50分钟后,120救护车到达,梁娅已逝。

  失去爱女的梁娅父母将深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急救中心告上法庭。26日,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一审判决深圳地铁对梁娅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责任比例为30%。

  羊城晚报记者 林园 通讯员 谢婷

  一审结果:法院判地铁担责三成

  地铁站内的监控录像记录下梁娅从倒下到被宣布死亡的全过程。2月17日,梁娅在10时29分倒下后,有7位市民从旁经过,有的看了看就走了。10时 32分,一男一女两市民走到出口后又折返回到梁娅身边,俯身查看,男子返回地铁站内通知地铁工作人员。10时35分,地铁两工作人员赶到,两人在旁边守 着,没有采取急救措施。11时04分,在梁娅倒下半个小时后,民警赶到现场。随后,地铁工作人员和民警一起在旁边等候。11时18分,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发 现梁娅已经死亡。

  今年6月,梁娅父母以“未尽安保、救助义务致人死亡”为由将深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急救中心告上法庭。9月19日,福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 案。家属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约105万元人民币。此外,家属还要求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昨日上午,福田法院对此做出判决。家属及地铁公司负责人均未出席,只有双方律师在场。法官宣读了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地铁集团对于死亡结果负有一 定的责任,酌情确定责任比例为30%,被告急救中心在履行其职责中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被告地铁集团赔偿原告何某某、梁某某 311477.55元。

  从开庭到宣判结束只有十几分钟。散庭后面对记者时,双方律师都表示不便发表看法。

  地铁回应:是否上诉还有待研究

  昨日下午,羊城晚报记者联系了深圳地铁集团相关负责人。他表示还不太清楚判决的结果,不便发表看法,将由集团与律师进行商议后才能确定是否上诉。

  根据地铁集团提交给法院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卡》,被告地铁集团对其员工进行了包括“急救培训”在内的安全教育培训。《深圳地铁乘客伤亡事故处理实 施细则》第5.1.3条规定:“车站对伤势轻微的伤者(如有较浅的刮、划伤、碰撞伤痕等)进行简单的救助,若伤者需要可协助拨打120急救电话。伤势严重 (如有较大伤口流血不止、昏迷等)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往就近医院,并视情况及时通知地铁公安介入调查。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不明原因是否能上前施救,这个无法确定,一切处理结果交由司法判决来决定。”据了解,事发地铁站配备了持证上岗的14名员工、设置了60余处摄像头、制定了半点巡视制度等安全保障措施。

  在公开审理时,地铁集团代理律师曾表示,梁娅的死亡属于突发疾病,并非地铁的原因导致。地铁集团作为地铁运营管理单位,安保义务主要是采取措施保证 地铁的运行和相关设施的安全,其安保义务是有限的,“在发生梁娅倒地事件后,被告采取了措施,已履行了合理范围的保障义务。地铁站工作人员的谨慎不能被视 为不作为”。

  第三方律师:公共服务场所都有安保义务

  梁娅的遭遇并非孤例。对于每天“吞吐”数百万人流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来说,一旦乘客在地铁、公交车上发生事故,运营管理单位是否负有责任?

  对此,广东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律师朱永平介绍,乘客与运营管理单位的法律关系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乘客上了公交、地铁,就与运营单位有运输合同关 系,运营单位有义务保障乘客安全、舒适到达目的地,“如果途中发生紧急制动等问题,运营单位有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一种则是本案中,地铁作为公共服 务场所,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必须要预见到乘客可能面临的危险,并采取配套措施。“不管是乘客才刚刚进去地铁站、还没有坐上地铁,还是乘客在公交车 站、长途客运站等车,发生了事故,运营单位都有可能要担责。

  据介绍,此类“公共服务场所”包括宾馆、商场、银行、娱乐场所等。“如去银行办业务,在银行门口遭遇抢劫,银行有义务赔偿人身和财产损失。”朱永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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