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坑洼积水老太下车摔残 公交判赔4.8万元

29.07.2014  04:19

   地面坑洼积水

   老太下车摔残

   公交判赔4.8万元

  律师:

  只要没脱离车辆、不是因为自己的原因受伤,乘客都可依据《合同法》向公交公司索赔

  坐公交车下车时不幸摔伤,公交公司该不该担责?估计很多人答不上来。

  重庆晚报记者昨日从九龙坡区法院获悉,一位老太下车时摔伤致残,法院认为她不是自身原因受伤,而公交车所属公交公司未能将她安全运达目的地,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日前,该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4.8万余元。

  法院介绍,2012年11月6日晚上6点左右,68岁的张老太乘坐公交车去南方花园,该站是终点站。公交车并未在终点车站下车,而是开到了位于南方花园D区的公交车调度室门口停了下来。因车门口路面有水,又坑洼不平,张老太从后门下车时摔倒受伤。

  张老太被送到高新区人民医院,医生诊断她多处骨折。由于伤情严重,同日她转入市中医骨科医院。

  去年2月,张老太因腰骶部反复疼痛再次住院治疗。随后司法鉴定她的右肩、右踝两处十级伤残。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老张从公交车后门下车过程中受伤,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张老太随后将公交车所属的公司诉至九龙坡区法院。张老太称,她乘车到南方花园,公交车却未在终点站停车下客,导致她下车过程中右脚踩入水中受伤。

  公交车方辩称,张老太是在下车后因路面坑洼而摔倒,司机驾驶车辆没有违章违法行为,张老太受伤与公交车无关,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庭审中,老张自愿放弃了部分医疗费,还降低了残疾赔偿金。

  九龙坡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老太乘坐公共汽车在下车过程中摔倒受伤,属于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残,现无证据证明她受伤是自身健康原因造成,同时公交车方也没能提供证据证明伤残是张老太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作为承运人,公交车方未能将她安全运达目的地,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还认为,公交车停在路面有水、坑洼不平的地方让乘客上下车,并非全无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公交车方赔偿张老太4.8万余元。

   乘车摔伤

   哪种情形公交担责

  乘客下车摔伤,公交车是否担责?重庆晚报记者走访了几个公交终点站。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公交车师傅称,每个月公司会组织两次行车安全知识培训,有老人、孕妇上下车时要慢启动车辆、到站后车停稳再开门等内容。该师傅称,如果公交车停稳后,乘客下车摔伤,“这要怪他自己”,公交车不该担责。另外3位公交车师傅也支持该观点。

  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何桐雨律师认为,不以公交车是否停稳作为判断担责的依据,而应是以是否有责任、过错作为担责的判断依据。乘客下车时,如果还有一只脚没有脱离车辆,一旦受伤,公交车就要担责;如果乘客双脚脱离车辆,公交车就完成了承运任务,此后乘客受伤,公交公司就不担责。

  何律师称,只要没脱离车辆、不是因为自己的原因受伤,乘客都可以依据《合同法》向公交公司索赔。

   乘客挤下车摔残

   公交公司判赔13万元

  新华网江苏频道2011年11月30日报道,年近八旬的老王乘坐公交车回家,刷卡后被前面乘客挤下车,摔成八级伤残。江苏省无锡崇安区法院认为老王刷完卡后即与公交公司建立客运合同,公交公司有义务将他安全送达目的地。

  为此,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老王13万元。

   颠簸摔残乘客

   公交公司判赔8万余元

  扬子晚报2013年7月18日报道,60岁的老李乘坐公交车上班,路上公交车遇到大坑上下颠簸,坐在最后一排的她跌落在地,腰椎骨折致十级伤残。南京雨花台区法院认定公交公司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残承担无过错责任,为此判决公交公司赔偿老李8万余元。

  ■重庆晚报见习记者 胡其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