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外墙脱落致人伤亡事件 肇事者或被追究刑责
3月9日在广东东莞,3个月大的女婴凡凡(化名)被楼上落下的苹果砸中,造成右脑严重创伤,至今昏迷不醒。警方3月21日通报调查结果称,肇事者是居住在该楼24层的一名11岁女童。事发时女童独自在家,欲将苹果投入阳台宠物狗的喂食盘中,不料苹果从护栏空隙坠落,砸中女婴头部。
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事件时有发生。高空坠物轻者致人伤残,重者致人死亡。在未能确定肇事者的案件中,二楼以上的住户均可能担责;未成年人肇事,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除了民事赔偿,肇事者亦有可能因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除了高空坠物,建筑物外墙脱落也十分危险,遇到“飞来横祸”,该由谁来担责?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方晴、魏丽娜
高空坠物:伤人事件肇事者或被追究刑责
一天中午,王某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王庄村2号楼楼下经过时被高空抛掷物砸中头部,后被诊断为颅脑外伤,左侧额顶部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据法院查明,事发当时, 4个未成年孩子在现场7楼楼顶玩耍时,往楼下抛弃啤酒瓶、石头、纸杯、垃圾等杂物。杨某等三人都往楼下抛掷了硬物,无法确认是谁抛掷的硬物将王某砸伤。因2号楼属于王庄村委会开发的楼房,王某把三个未成年人及王庄村委会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等三人均向楼下抛掷了硬质物品,即三人的行为都有可能造成损害后果,无法确定三侵权人各自的责任大小,因此判决三人各承担20%赔偿责任,由三人的监护人承担。王庄村委会对涉案楼房的疏于管理,使侵权人有机会到达房顶,并将房顶堆积的杂物抛掷下来,因此判决王庄村委会承担40%赔偿责任。
66岁的卜先生在一栋居民楼下不幸被一块红砖砸中身亡。事发后,警方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但一直无法确定肇事者。卜先生的亲属将小区物业、小区开发商以及96户居民共计176位被告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物业公司未能妥善及时处置安全隐患,应承担30%的责任。96户业主中,15名业主在事发前已将房屋出售或出租给他人,不承担责任。因不能充分证明其非侵权人,被法院认定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81户134名业主,各给付原告补偿4395.92元。
除了民事侵权,也有高空坠物伤人事件肇事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陈某受人所托在一个房间搬运木板,为贪图方便,陈某便直接将木板从三楼阳台往下扔,在扔下第四块木板时砸中途经此处的被害人伍某,致其当场昏迷。经鉴定,被害人伍某的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受到轻度智能损害,右腿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陈某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且有积极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
外墙脱落: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义务需赔偿
2015年12月2日,阮某在路边摆摊经营,身旁楼房5楼的部分外墙突然脱落,将她的头部、腰部砸伤,并将其价值5000多元的服装、三轮车砸坏。阮某被送往医院治疗45天,被诊断为脑震荡、前额部及右侧顶部头皮挫裂伤、右侧顶部头皮血肿。
经查,该楼业主分别是苏某、苏某某和某村经济合作社,其中,经济合作社产权面积占总面积的27.8%,苏某和苏某某产权面积占总面积的72.2%。2005年12月5日,该经济合作社与梁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其名下的涉案楼房出租给梁某使用。
事故发生后,阮某将苏某、苏某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某村民委员会和租客梁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期间,业主苏某、苏某某已按占涉案楼房总面积的72.2%比例向阮某赔偿了31600元(包括垫付的医疗费23000元及赔偿款8600元)。此后,阮某分别申请撤回了对某村民委员会、梁某、苏某、苏某某的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某村经济合作社赔偿其各项损失的27.8%的部分。
法院审理认为,某村经济合作社作为涉案楼房的所有人之一,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该经济合作社应对阮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某村经济合作社主张本案损失应由承租人梁某承担的问题,因梁某并非外墙的所有人及管理人,也并非外墙的使用人,故不予支持。
关于某村经济合作社主张阮某违章摆卖,对本次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阮某虽然违反相关的管理规定,但涉案楼房外墙脱落才是造成本案损失的原因,违章摆摊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阮某承担损失的理由,故对某村经济合作社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对于建筑物的外墙均负有共同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