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生活垃圾分类处罚“加码”,违规最高罚500元

23.08.2020  19:40

海珠区海幢街的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

大洋网讯 不遵守广州垃圾分类规定,处罚将“加码”。近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第59号),公布《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也在这次修改之列。其中对个人和单位违反垃圾分类相关规定的处罚标准,都比修改前有不同程度的提升,个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看到,这次对《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修改,除了相关行政部门名称的修正之外,基本集中在有关对个人和单位的处罚罚则上。包括有:

一、第五十六条修改为:

(1)“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相比修改前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有所提升。

(2)“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未按规定投放废弃的大件家具或者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相比修改前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有所提升。

(3)“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交付收集单位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公布处罚结果。”相比修改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大幅提升。

二、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漏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标准也大幅提升。

三、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未经同意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标准大幅提升。

四、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等。”修改为:“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实时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定期公开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等。”更加强调了公开信息的实时性。

并且将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未按规定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并进行环境监测,或者未定期公开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的,由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由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强调了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情节严重的”明确,对重犯或者严重者有更震慑处罚

对于条例修改后出现的“情节严重的”字眼,城管部门有关人士解释,按照过去执法情况,初犯和重犯的市民和单位,条例未有清晰给予指引该如何做出区别对待,基本是“一刀切”责令改正和处罚二百元以下,对重犯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市民和单位没有一个较有效的震慑作用。如今条例清晰指出“情节严重的”,执法人员则可以根据是否重犯、是否有特别违反行为、是否造成较大不良后果和影响、是否对社会构成恶劣后果等情节,予以检视采取相应的执法行动和处罚标准。

有关人士指出,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城管部门执法人员有自由裁量权,对行政处罚可以采取“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等处罚标准,执法人员有权对违反规定人员和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罚。

对于这次《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部分处罚标准“加辣”,市民都普遍表示欢迎,希望能有助继续做好全市垃圾分类工作,保证垃圾分类开展成果。但市民都希望最重要的是城管部门要加强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落实有关条例执行,不要像控烟条例那样执法不严,影响了有关条例的落实效果。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