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埃博拉出血热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通知

23.09.2014  20:04

粤卫函〔2014〕101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医院:
   世界卫生组织9月9日公布,5个西非国家一共报告了埃博拉病毒感染病例4300多例,死亡2296例。虽然疫情尚未在我国发生,但输入风险高,防控形势依然非常严峻。为进一步做好埃博拉出血热医疗救治准备工作,根据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系列埃博拉出血热医疗救治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埃博拉出血热病死率高,且医院是疾病传播高发区域。各地、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医疗救治工作,严格按照“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和严防院内感染”的原则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承担起组织领导责任,进一步健全埃博拉出血热医疗救治工作领导机构,完善有关工作预案,保证有关病例转运、诊治畅顺;加快定点医院救治能力建设,确保医疗救治设施设备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医疗机构(特别是定点收治医院)要承担起医疗救治和院感预防控制责任,建立相关工作方案,及时调集物资及人员,做好充足准备,确保疫情发生时,能迅速应对,有效防控。
      二、进一步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各地、各定点收治医院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病例转运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43号)、《关于印发定点医院开展埃博拉出血热相关病例临床检验专家共识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50号)、《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相关病例临床检验设备清单和标本采集、运输、处理、检测操作规程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58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埃博拉出血热个人防护技术方案指南》(第一版)、埃博拉出血热个人防护技术流程图等文件要求,开展物资储备摸底调查,做好负压病房、负压救护车、个人防护用品、消杀药械、标本采集运送及检验设备器材等有关物资的补充和配置,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其他医疗机构也要配备必要的消杀药械及防护用品等物资。
      三、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演练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全面落实《埃博拉出血热相关病例诊断和处置路径》(国卫发明电〔2014〕44号)、《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防控方案(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56号)、《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57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埃博拉出血热防控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粤卫〔2014〕62号)等要求,全面、高频度地组织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检验人员及司乘人员等)开展个人防护、有关病例判定和转运、检测、救治及全程消毒等各个环节的培训和演练工作,确保医疗人员熟练掌握有关技术要求,诊治各环节衔接畅顺,院感控制到位。
      四、进一步完善病例转运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病例转运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卫办函〔2014〕329 号)要求,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点医院与口岸检疫、教育、急救中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部门沟通协作,明确职责,理顺流程;要加强对负压救护车、负压病床等设备设施检查检测,确保能正常使用;要对转运医务人员防护用具等必备物品库存情况进行登记清理,不足的要及时采购,确保储备齐全;要加强培训,确保转运医务人员掌握隔离预防和洗消技术;要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并做好联系方式的收集、登记工作,确保通讯畅通、随时待命,科学规范地完成转运任务。
      五、进一步加强疾病监测和病例报告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做好埃博拉出血热相关病例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55号)、《关于埃博拉出血热防控方案(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56 号)和《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57号)要求,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对埃博拉出血热疫区来华(归国)人员要加强流行病学史问诊,强化疾病监测;定点收治医院对留观病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应当在2小时之内通过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疾病名称选择“其他传染病”中的“埃博拉出血热”。收到实验室检测结果后,根据实验室检测与排除结果及时进行网络报告订正。同时,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疫情的信息管理和判别。
      六、进一步规范相关病例临床检测工作
      各地、各定点医院要按照《关于印发定点医院开展埃博拉出血热相关病例临床检验专家共识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50号)、《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相关病例临床检验设备清单和标本采集、运输、处理、检测操作规程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58号)要求,配备必需的检验设备,按照检验工作基本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准备措施落实到位。省将适时对各地工作进行督导。

 
 
  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