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统一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实现城乡低保全市统筹

18.06.2015  20:19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佛山市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5〕51号)要求,经佛山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从2015年1月1日起,将城乡低保标准统一从510元/人月调整为590元/人月,城乡低保补差水平统一为不低于400元/人月,大幅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统筹推进城乡低保工作,实现“同城生活、同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