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城乡社区协商 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实践——民政部部长李立国答记者问

29.07.2015  20:41
  日前,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城乡社区协商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稳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为帮助读者全面准确把握《意见》的基本精神,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民政部部长李立国。

  记者: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作出了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各地积极探索开展了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请您介绍一下制定出台《意见》的意义?

  李立国:长期以来,我国就有天下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等协商的传统文化。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以来,城乡社区普遍建立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城乡社区协商以不同形式普遍开展起来,并且日益成为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途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制定出台《意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是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的需要。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基层协商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开展基层协商提出了要求。城乡社区协商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民主协商的重心。目前,我国城乡社区协商在各地普遍开展,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利益诉求更加多样,各地普遍存在着协商发展不平衡、协商程序不规范、协商制度化建设滞后等问题,迫切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意见》通过明确协商的内容、主体、形式、程序、保障等,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二是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实践的需要。城乡社区协商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有效途径。《意见》要求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用群众习惯的方式来解决群众身边的问题,通过平等理性协商达成共识,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三是实现和维护好基层群众利益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大量决策和工作主要发生在基层,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重点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意见》明确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城乡居民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为重点协商内容,切实解决城乡居民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记者:城乡社区协商的原则性、政策性和操作性很强,《意见》明确了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基本原则,如何理解好、把握好这六项原则?

  李立国:城乡社区协商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是城乡居民表达利益诉求、化解矛盾的重要渠道。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有一些根本性的遵循: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城乡社区协商的各个环节,把党的领导地位体现在协商程序、协商环节之中,确保城乡社区协商正确的发展方向;二是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协商时既要依靠群众、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又要坚持教育和引导群众,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三是要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尊重城乡居民在协商中的主体地位,引导城乡居民广泛参与协商、自由表达真实意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四是要坚持依法协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组织城乡居民开展协商活动,保证协商成果合法有效。同时,还要注重坚持全过程协商和因地制宜,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防止社区协商流于形式,不断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记者: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化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举措,请简要介绍一下城乡社区协商在深化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地位作用?

  李立国: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最直接、最广泛、最生动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践,也是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的坚实基础。长期以来,广大人民群众利用基层群众自治这个主阵地和重要平台,积极开展城乡社区协商实践,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充分表达意愿和诉求,大大提高了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目前,全国直接参与基层群众自治的农村人口达到6亿,城镇居民超过3亿,各地普遍建立了以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载体的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基本由村(居)民协商决定。同时,结合参与主体的情况和协商的具体事项,各地还探索了民情恳谈会、乡村论坛、社区议事会和民主听证会等多种协商形式,搭建起城乡居民参与公共事务和公益决策的平台,为人民群众表达利益诉求提供了渠道,进一步丰富了基层民主自治实践。

  记者:据了解,《意见》是首次就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做出的系统性部署,请问有哪些新亮点、新要求?

  李立国:《意见》紧扣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精神,重点围绕“协商什么、和谁协商、如何协商、协商成果如何运用”等问题,使协商成为基层群众反映诉求、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一是在协商过程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意见》明确了基层党组织在协商内容、协商程序上的领导地位;强调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基层群众自治框架内的制度安排,在协商中,要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通过民主协商实现基层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要坚持依法协商,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结果合法有效。二是确保协商主体更具有广泛性。《意见》中将协商主体确定为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同时,还可以根据协商的事项及内容,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参与。从而实现了最广泛的协商,保障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协商权利。三是使协商成果得到更有效落实。在现实协商中,有时会出现协商形式化倾向,有些协商由于事项复杂、利益分歧严重,导致协商事项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意见》明确了要建立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保障协商成果的有效落实。对于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实现发扬民主与讲求效率的有机统一。四是进一步体现对协商分类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强分类指导,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协商内容,强调针对人口密集、人数较多的村(社区),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村(社区),留守人员较多或地广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以及民族地区的特点,设计协商方案,提高协商的针对性、有效性。同时,要积极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建设,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带动作用,推进协商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记者:城乡社区协商是用群众习惯的方式来解决群众身边的事情,请问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加强城乡社区协商?

  李立国:城乡社区协商作为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它的完善和发展需要一定条件:一是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指导办法。二是要稳步推进乡镇、街道的协商民主建设,加强乡镇、街道对行政村、社区协商活动的指导,促进政府治理和群众自治良性互动。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的法律法规,为协商实践提供法律支撑。四是要加强对协商工作的支持,通过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等现有渠道,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五是要提升城乡居民参与协商的能力,通过广泛政策宣传和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营造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促进基层民主实践的健康有序发展。

  记者:民政部门作为指导城乡社区协商的职能部门,请介绍一下民政部在宣传贯彻文件和指导城乡居民开展协商实践方面的打算?

  李立国:新形势下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大政方针已经确定,关键是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作风抓好贯彻落实。当前,民政部门在贯彻执行《意见》上,要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意见》的学习宣传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指导城乡社区协商的工作职责,带头增强推进协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指导城乡社区开展协商的能力。积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保障群众享有更多实实在在的民主权利。同时,要及时向社区基层干部群众广泛宣传《意见》精神,把协商的价值取向和规则制度融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城乡居民通过协商来表达利益诉求、化解利益矛盾、增进社会共识。二是将协商贯穿于群众自治的全过程。要将维护好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城乡社区协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广泛听取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建议,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积极吸收相关利益主体参与村(居)务日常管理,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健全监督机制、深化村(居)务公开、规范民主评议,充分发挥相关利益主体在公共事务中的监督作用。三是坚持继承传统和改革创新有机统一。基层协商在我国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要求,创新城乡社区协商的内容、载体和机制,做好对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的指导,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强化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激发社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社会力量的参与活力,发挥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专业力量的协同作用,凝聚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和治理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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