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城市大家来护 摊贩阻挠执法被判刑
卫生城市大家来护 摊贩阻挠执法被判刑
来源:汕头日报网络版
近日,汕头市龙湖区法院依法审结一宗妨害公务案件。34岁的被告人因其妻子占道买卖且殴打正在为“四创”工作正常执法的联合执法人员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妻等人被处以行政处罚。
2015年4月17日,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街道办事处联合龙湖区行政执法局珠池城管执法中队,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四创”工作的部署以及前期的法制宣传后,依法在辖区内对占道经营等行为进行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同日8时左右,联合执法人员黄某、陈某、廖某、吴某、洪某、李某等人在珠池街道金涛庄衡山市场,依法查处流动水果商贩李某春、陈某如母女两人占道经营行为时,遭到李某春、陈某如的阻扰并抓扯。陈某如之夫吴某清闻讯后赶至执法现场,阻扰执法活动,并动手挥拳连续击打联合执法人员李某,执法人员廖某见状用手阻挡,被吴某清打中受伤。因吴某清及商贩李某春、陈某如、吕某等人的阻扰,造成执法活动无法正常继续进行,后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民警接报赶至现场处置。
第二天傍晚,吴某清自行到珠池派出所协助调查。案发后,吴某清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廖某人民币5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廖某的谅解。
作为执法部门的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街道党政办公室出具了《关于印发珠池街道迎接2015年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实施方案、证明材料、龙湖区执法局珠池中队《致金泰庄街区临街业主和经营者的一封信》等相关材料给法院。
龙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清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吴某清在实施妨害公务过程中致人轻伤,应予酌定从重处罚;其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予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清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龙湖区法院根据被告人吴某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